一、招聘原则
“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计划
2017年全省共公开招聘“特岗教师”1689名,其中,招聘初中教师789名,小学教师900名。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
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和领导。
(一)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招聘的宣传、报名、考试、评卷、成绩发布、录取,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二)各设岗县(市)所在的市(地)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务、面试监管等工作。
(三)各设岗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复审、面试考核、组织体检、签订合同以及聘任等工作。
四、招聘对象、条件及政策加分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专业为辅。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小教五年制专科,下同)毕业生。
服务期未满的在岗“特岗教师”(含其它项目生),以及2014年以来报考“特岗教师”且已被录取后未到岗或离岗的不能报考。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⒉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含同类应届毕业生,下同);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
⒊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⒋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