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流行的废话,仔细想想也有些道理。
先借某
前辈的图一用,侵删。
在应对地产危机上,日本和美国的差别主要在哪?
白川方明讲了一个观点,博主深以为然——各国的“
经
济模式
”或“
社
会契约
”,对于理解泡沫经济后的经济走势和政策应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对比了日本和美国的情况。
美国
容许雷曼兄弟无序破产
这一可以被称作“
野
蛮
疗法
”
的
做法
,给全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不过与此同时,也加速了形成了其国内共识(想想“
灭火
三人组
”,以及伯南克那本的书名,The courage to act),国会
通过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
TA
RP,是早期投入公共财政资金救助破产机构的计划得以成行,相对快速的恢复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日本选择的是以渐进的方式达成共识,按照时间顺序来说:
1)在不触发系统性风险的范畴内允许金融机构破产
2)“
住
专
国会
”所象征的国民不满情绪集中爆发
3)追究金融机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4)对外承诺日本不会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5)1997年秋季爆发的严重金融危机
这一系列事件不断积累的结果是日本逐渐形成了不得不投入公共财政资金的舆论氛围。由于选择了渐进的方式,日本在修复金融体系上花费了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