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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所又摊上事儿了!为大智慧造假年报“无保留”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先生MrFinance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13 11:57

正文

尽管充当着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的“守门人”角色,但已经暴露的多起财务虚假陈述、财务造假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却并未真正承担起这一责任。

立信所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索赔,起因是*ST智慧2013年财务报告。*ST智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后确认成本支出等方式,2013年虚增利润达1.2亿元。

为上市公司一份造假的年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让本土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成了被告,成为投资者索赔的对象。

*ST智慧(601519.SH)8月25日晚间公告称,在该公司一起涉及2013年年报虚假陈述,金额35万余元的投资者索赔案中,为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所”),也被投资者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法院一审驳回。

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遭到投资者起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第一次。公开信息显示,由于被质疑财报涉嫌虚假陈述,立信所就曾与科林环保一起,被投资者起诉。而在2017年,因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立信所还被监管暂停承接新业务。

尽管充当着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的“守门人”角色,但已经暴露的多起财务虚假陈述、财务造假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却并未真正承担起这一责任。而审计在有关案件中的责任,也被投资者忽略。自2006年以来,负有责任,但被投资者起诉、索赔的会计师事务所寥寥无几。

审计机构遭投资者索赔

根据*ST智慧8月12日披露,截至公告日,法院已受理22名原告起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1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所。8月18日,法院已受理了8名原告起诉该公司和立信所。

在*ST智慧虚假陈述案中,立信所作为审计机构,最近公布的被索赔案是在8月25日。公告显示,*ST智慧8月21日至25日收到判决书,5名自然人向法院起诉,诉请赔偿35.44万元经济损失,并由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被法院一审驳回。

立信所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索赔,起因是*ST智慧2013年财务报告。后者2014年2月28日披露的2013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亿元,利润总额4292万元。但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后确认成本支出等方式,2013年虚增利润达1.2亿元。

2015年5月1日,*ST智慧首次披露其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年11月7日,该公司披露了行政处罚预先通知,证监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警告;对14名责任人警告,罚款3万元至30万元罚款,直接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场禁入5年的处罚决定。而这份造假的财务报告,由立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信息显示,在*ST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立信所已非第一次被列为被告。公告显示,一起由142名投资者索赔3536万元的诉讼中,立信所和*ST智慧一起被列为被告。而在投资者唯一胜诉的索赔中,立信所也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要符合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批标准,要确实履行勤勉尽责的审计职责。”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对第一财经称,审计机构的职责,证券监管、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立信所对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被法院判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更多的投资者可能也会向立信所索赔。刘华浩称,法院判决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代理该案部分案件,未将立信所列为被告,但最近判决已打消这一疑虑。接下来的诉讼,会考虑向立信所索赔。

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中,立信所大多都和*ST智慧一起被起诉。公告显示,截至8月25日,该公司收到投资者索赔案件共1179例,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58亿元。而在8月12日,索赔的案件共1150例,金额合计为2.56亿元。

“承担责任不等于真的要赔。”吴立骏说,所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等于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ST智慧最终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如果*ST智慧履行了赔偿责任,立信所不会承担实际赔偿义务。

“从实际赔偿比例分担来看,会计师不会赔偿很多,但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从职业道德、法律层面,投资者索赔非常必要。”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教授说,但在现实中,投资者遭受损失后,却很少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提起诉讼。

多次遭监管处罚

被*ST智慧投资者索赔,在立信所并非第一次。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亦非首次出现。

此前的2016年,立信所已经被证监会处罚,起因正是与*ST智慧相关。2016年7月,因在*ST智慧2013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处以21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也被警告、罚款10万元。

这并不是立信所被处罚的唯一记录。2017年5月,因在步森股份(002569.SZ)、康华农业重组中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罚款各45万元,相关注册会计师也被警告、罚款。

两次受罚之后,立信所还被暂停承接新业务。2017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同时发布通知,责令其自5月23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在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财政部、证监会根据核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允许其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立信所涉及的问题,并不止于上述案例。2015年2月,神开股份(002278.SZ)因年报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形成2010年到2012年虚增利润、虚减利润的情况,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处以3万~15万元罚款。作为神开股份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0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此外,2015年9月,在并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科林环保(002499.SZ)小股东起诉该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请求立信所、科林环保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9月,该案获得了南京市中院受理。

审计机构被诉十年仅5例

尽管如此,过往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中,被投资者索赔的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数甚少。案发后,往往由保荐人出资先行赔偿投资者,但会计师事务所被作为索赔对象,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却鲜有先例。

第一财经根据公开信息粗略统计发现,包括上述案例在内,2006年以来,在类似案件中,被投资者起诉、承担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共可能不超过五起。而最早的案例,是曾经震惊一时的湖北蓝田造假案。

根据公开信息,2006年7月,武汉中院对曾引起轩然大波的湖北蓝田造假案做出判决,除了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外,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判决至今已有11年时间。

时隔多年之后,曾引起轩然大波的绿大地(002200.SZ)IPO造假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站在了被告席上。公开信息显示,绿大地IPO审计机构为鹏程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该所被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2013年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瑞华所仍被部分投资者列为被告索赔。

“总的来说,在与财务相关的案件中,投资者起诉审计机构,要求赔偿的案例以前很少。”吴立骏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投资者认识不足有关。而另一方面,在类似案件中,投资者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上市公司、保荐人身上,而忽略了会计师事务所。

“向上市公司索赔的都很少,何况是中介机构。”董登新说,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诉讼程序漫长,而诉讼金额却并不多,很多投资者怕麻烦,主动放弃了维权。更重要的是,即便投资者起诉,最后也未必能胜诉、获赔。

刘华浩亦称,其代理的*ST智慧案件,此前并未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知道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此前的部分案件中,虽然也有投资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但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只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为大智慧造假年报“无保留”审计_立信会计师所成被告)



客户违规,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最近的一起判例表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这种风险正在进一步加大。

*ST智慧(以下简称“大智慧”,股票代码:601519.SH)近期发布公告显示,公司在投资者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首遭败诉,将向一名自然人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和佣金损失118.81元。根据法院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对大智慧依判决所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在中国内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首例判决是2006年的“蓝田案”,此案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为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11年后,立信成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二家事务所。而且,接下来立信面对的局面将充满不确定性——不确定的债权人和不确定的赔偿额度。对于《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请求,立信明确表示“不予回应”。


专家认为,强化中介责任这一政策要求,在大智慧索赔案当中体现极为明显。尽管这一判例要求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不大,可能还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其警示意义非凡。这一判例告诫全行业,连带责任不是一纸空文,执业质量不是可有可无,职业风险也不是空洞说教。

大智慧案首例胜诉

近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与前八次判决公告不同的是,法院判决被告大智慧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大智慧依判决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智慧因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索赔的系列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11月7日。那一天,大智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智慧因财务造假、虚假披露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并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被处以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成为因大智慧信披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索赔的依据。而2015年11月7日,也成为判定投资者有无索赔资格的分界点。

公告显示,大智慧此次共收到三份判决书,除一位投资者胜诉外,另外两名投资者败诉。而此前,已有不少投资者败诉。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因素,是投资者的买卖时间。 2015年11月7日为大智慧的虚假陈述揭露日,2015年11月6日前已经卖出股票的投资者,被认定无索赔资格。

“这是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件中首次出现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近期还将出现大量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例。”在大智慧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已经代理了数百位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对媒体如是表示。

截至2017年8月18日晚间,大智慧先后被1158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总金额近2.57亿元。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时,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wind数据统计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IPO审计验资收取的总收入方面,排名第一的审计机构是立信,其总审计及验资费为6.54亿元,其为企业提供的审计验资服务次数同样排名第一,为129家。

“连带赔偿”中国内地第二例

记者梳理相关信息发现,此次立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二判例。

首例判决出现在11年前,即2006年7月31日。

当日,曾引起证券市场轩然大波的湖北“蓝田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蓝田”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伦”)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2名被告,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彼时,83名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之所以将华伦列为被告,一是为了判决能执行,二是为了以儆效尤。

公开信息显示,华伦系2000年由6家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注册地为北京。8月30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搜索关于华伦的工商信息。结果显示,华伦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而自2006年之后,也并未见其有公开信息披露。

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表示,立信此次被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在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上,立信将与大智慧成为共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与大智慧对被判胜诉的投资者即债权人将不分对象、不分金额大小、不分先后次序,仅是根据胜诉投资者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投资者提出赔偿请求,立信和大智慧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而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如果大智慧赔不起了,剩余部分全部由立信赔偿,而且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赔偿。”该律师表示。

有媒体披露,接下来“律师将部分选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起诉对象,更好地确保投资者能拿到赔偿”。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这意味着立信所将面临着不确定的债权人、不确定的起诉额度,这种选择一定会结合对大智慧起诉索赔及实际赔偿情况考虑。

中介监督审查责任绷紧

“尽管目前已经判决的一例要求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不大,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和足够关注,但其警示意义非凡,对注册会计师全行业敲响了警钟。告诫全行业,连带责任不是一纸空文,执业质量不是可有可无,职业风险不是空洞说教。”刘志耕表示。

据了解,除“蓝田案”之外,在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甚至可称“罕见”。因此,也并未见哪家中介机构因连带赔偿而“倾家荡产”。

专家分析,从目前状况看,立信被迫走到“倾家荡产”那一步的可能性并不大。

但是,不可低估的是,前期判决的示范效应。

“前期判决已经给了后期投资者及相关受托律师以有效的启发和提示,投资者和律师已经掌握了起诉的要诀,所以,后期投资者胜诉的概率可能会加大,这必须引起大智慧和立信的重视。”刘志耕表示。

刘志耕认为,如果诉讼持续发酵,很可能对立信的信誉和经营产生巨大损失,甚至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都将产生历史性的重大影响。

“立信是我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此次被法院判决需要与大智慧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以后所有的会计师将担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等更为重要的监督和审查责任,否则将遭受巨额索赔的连带赔偿义务。”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媒体如是表述。(中国经营报)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审计之家(ID:sj20130516),来源:中国经营报,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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