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财经
摘要:
央行货币研究所所姚前谈到监管ICO时建议,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采取监管沙盒的方式。法定数字货币的内在价值支撑是不能有任何变化的,变化的地方在于货币形态数字化,在于数字发行技术。
8月30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文提示ICO风险。公告称,各类以ICO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
互金协会提示投资者,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
其次,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共享财经创始人史青伟认为,ICO目前涌进了很多对区块链根本不了解的人群,很多项目方拉拢了对数字资产投资并无任何投资经验的人群参与到ICO中,风险极大,对整个ICO市场冲击十分巨大,ICO具有社区自治性质,来源于社区的互助,在规则和监管不健全的前提下,发展成大众投资工具非常不利于区块链发展和社会稳定,也违背了ICO的初衷。
事实上,关于ICO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有一番热烈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8月24日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列出了7种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调查的行为,这7种行为大多是新技术、新环境下的风险产物。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ICO可分为企业为发行主体的ICO以及非企业组织为发行主体的代币ICO。前者的发行者是企业。例如,瑞士某金融科技公司发行Lykke代币,每100枚Lykke代币可获得该公司股权的1个份额。后者的发行者不是企业,而是依据契约运作的非企业组织或团体,例如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
根据标的不同,ICO可分为产品或服务为标的的ICO、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权益份额为标的的ICO、股权为标的的ICO。
其中,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投资者可凭其购买并持有的代币,获得区块链项目或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即代币是投资者享有资产收益权的凭证。该收益可能是基于区块链项目本身运行产生的虚拟货币,也可能是基于某种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虚拟货币或其内嵌代币,不是真实货币。但若虚拟货币、内嵌代币可直接或间接自由转换为法定货币,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这种ICO涉嫌非法集资。
另外,李爱君表示,获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益的ICO,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构成资产证券化。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明确规定,这种ICO涉嫌违法。
谈到股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称,某些ICO实质是股权,所发行的代币是企业的股份凭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平台及平台上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因此,这种模式的ICO若构成公开发行,在我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DAO则是典型的以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表示,DAO与契约型基金有相似性(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投资者不实际管理投资,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由合同约定),但其与后者也有一定区别。DAO管理员对DAO的实际控制能力很强,代币持有者的决定权非常有限,可能存在诈骗和内幕交易风险。
“不论从发行主体、投资者还是市场的角度来看,ICO都存在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首先,从发行主体来看,ICO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涉嫌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ICO存在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再次,恶性短线交易泛滥、黑客攻击、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大等成为ICO最主要的市场风险,都会对投资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也容易滋生投机行为。
美国、新加坡等地已经接连预警ICO风险。美国证监会继7月25日宣布将ICO纳入监管之后,北京时间8月29日,SEC再次发出警告ICO投资风险。预警公告指出,正在进行ICO发行的公司存在诈骗的可能,欺诈者们常常利用新兴技术诱惑、说服潜在受害者进入投资骗局,这些声称拥有ICO技术的公司,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的两种欺诈可能。8月10日,新加坡的商业事务部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一份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应注意ICO等涉及到数字代币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
如何能将风险关进监管的笼子里,是目前整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央行货币研究所所姚前谈到监管ICO时建议,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采取监管沙盒的方式。法定数字货币的内在价值支撑是不能有任何变化的,变化的地方在于货币形态数字化,在于数字发行技术。
对于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有区块链研究人士表示:“监管机构在对待新事物的态度上一向是保持红线基础上的宽容。例如,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角度理解,网络专车就是‘黑车’,但其确实部分解决了供需矛盾问题。”(综合人民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