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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高度:
1、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 以上;
2、新污染源的排放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达不到要求1 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达不到要求2 时,其排放速率按照7.3 外推计算结果严格50%执行。
燃气锅炉房、直燃溴化锂机房的燃气放散管高度:
放散管出口应安装在适当位置、应使放散出去的气体不至被吸入室内或通风装置内。放散管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 以上
排风口高空排放高度:
1、排放气体无毒无污染时,应高出屋脊0.5m;
2、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 时,应高出屋面3.0m;
3、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 时,应高出屋面5.0m;
4、应符合环保卫生防疫排放标准要求;
5、高出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大于1.3H~2.0H、H 为建筑高度)。
制冷剂安全阀管道:
排放管应高出周围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
用气设备烟囱伸出室外时的高度: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 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3m 时(水平距离),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大于3m 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都应高出屋面0.6m;当烟囱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锅炉放散管: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 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直燃溴化锂烟囱高度:
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烟囱高度高出屋面0.6m 以上;距离冷却塔6m 以上,或者高出冷却塔塔顶2m 以上。
燃煤、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除外)的烟囱高度: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燃煤、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除外)的烟囱高度”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