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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新规,传媒单位领导人改革失误宽容,考核失败下台!

广电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1-19 00:17

正文

综合编辑,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作者:闫松 )


日前,中组部会同有关部委针对宣传思想文化、科研教育等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分别印发了5个办法。


这是继2015年首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专门规定出台后,进一步分行业加强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从而构成了有总有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其中,由中组部、中宣传部联合印发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工作特殊属性要求


贯彻执行方针政策不力者,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在任用和选拔上,办法强调,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一方面,鼓励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不力、偏离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方向,创作或者组织推出的作品产品等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连续任职不超10年


办法强调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任期目标与考核评价挂钩,从而推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能上能下。


在任期方面,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在任期目标责任方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根据办法,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盯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6种情形将受处理


办法从监督约束和退出两个方面,对从严管理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了规定。


办法要求,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例如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


此外,办法规定,存在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办法同时还规定,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选拔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不力、偏离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方向,创作或者组织推出的作品产品等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八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对外宣传和网络传播等不同类型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事业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同行业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单位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八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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