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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法有话说 | 乘车时被行李砸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2-04 08:15

正文



津小法有话说 第80


每年春运

在外工作、求学的人们

纷纷踏上归乡的旅途

路途中若遇到一些纠纷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0 1


案情回顾




刘女士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 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

列车到站后,刘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人



0 2


法院审理




庭审中, 铁路公司辩称 ,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述称 ,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刘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并非刘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故 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 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刘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 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旅客刘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3


法官说法




非因自身原因受伤,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是乘坐火车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项,应遵守安全员的引导进行安检、有序乘车、放置行李。

同时,列车承运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对乘车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做好安检工作杜绝违禁品进站上车,车辆启动前检查行李放置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置人员,维护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案例二



0 1


案情回顾




10岁的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陈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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