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楠明知“睡眠导入剂”(俗称“日医工”“025”,每粒含三唑仑 0.25mg)、“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蓝”,每粒含氟硝西泮 2mg)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并在收到买家付款后,将购买人电话、收货地址、购买数量和相应钱款转给日本境内的上家,由上家通过国际快递将药品从日本直邮给购买人。期间,郭某楠使用他人账户共收款46,830元。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填从郭某楠处购买20粒“睡眠导入剂”,后使用他人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接收货款2,780元,向网友出售19粒。当月中下旬,刘某填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楠转账3,800元,购买100粒“睡眠导入剂”,上家将药品通过国际快递从日本直邮给刘某填,该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从快递中的药品片剂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楠、刘某填明知三唑仑、氟硝西泮系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然多次私自购买入境并向不特定人员贩卖,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郭某楠、刘某填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接收、转移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郭某楠、刘某填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楠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代购风潮盛行,不法分子利用境外麻精药品管理相对宽松、购买相对容易的情况,通过上家以国际快递将麻精药品寄给境内的购买人,赚取药品差价牟利。本案即是一起跨境代购新型麻精药品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件,郭某楠通过网络发布代购消息并寻找买家后,由境外上线将麻精药品直接邮寄给国内的购买人,刘某填从郭某楠处购买麻精药品后,在网上出售牟利;交易过程中二人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支付结算方式,接收自身走私、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人民法院对其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