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
我局牵头
对你所
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管理以及相关审计项目执业质量
开展检查。经查,
发现
你所
在独立性管理和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通发展
)
202
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
(安永华明〔
2024
〕审字第
80002609_A01
号)
、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雪榕生物)
2020
-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
(
安永华明
〔
202
1
〕
/
〔
202
2
〕
/
〔
202
3
〕
审字第
60827595_B01
号
)
执业
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管理方面
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
相关
规定
,
2
名审计项目组人员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二、执业质量方面
(一)万通发展项目
1.
识别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个别联营企业相关指标超过
事务所确定的
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标准,
你所
未分析并记录该联营企业是否应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2.
对外投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充分识别投资流程相关控制点并执行控制测试。未充分识别并评估
个别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充分关注访谈
证据
与
公司
预付投资意向金相关
安排
不一致
的情况
,未就意向金的合理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
职业怀疑
不足
。
3.
资产
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测算个别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房产销售单价参数与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使用的参数不一致,未记录差异情况及原因。
对
商誉
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对收入
复合增长率
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评估及复核,未关注内部估值专家使用的数据与管理层
差异的原因
。
4.
沟通和归档程序不到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不充分
,
未沟通未更正错报及其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响。个别工作底稿的归档、记录存在错误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
——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
——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
、第
六十三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
——
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
的相关规定
。
(二)雪榕生物项目
1.
固定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
复核出公司对
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对可
收回
金额的测算存在计算错误、对营运资本的预测方法不恰当以及单位成本中折旧摊销的测算方法不恰当等问题,上述事项影响公司
2020-2022
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683
万元、
1,857
万元和
-397
万元。
2.
未准确评价
2022
年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存在折旧年限为
10
年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
3
年残值率为
0%
的机器设备以及使用寿命为
15
年残值率为
0%
的房屋及建筑物
,
但
在
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
中
披露的运输工具
、机器设备、
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寿命
分别
为
5
年、
10
年、
15-20
年,预计净残值率为
5%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
——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2010
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
——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022
年
修订)
第十四条
的
相关
规定。
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