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汇局公布了几个典型的外汇违规案例,其中一家企业被处以高达2281万元的罚款。为了
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外汇局将继续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各企业一定要依法进行外汇交易。
2015
年
8
月至
9
月,宁波某贸易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
5
倍至
20
倍的交易价格,
先后
15
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
1.19
亿美元
。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其作出罚款
2281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5
年
1
月至
7
月,上海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
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4506.90
万美元
。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2075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1
月,杭州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
以
“
预付货款
”
名义对外支付
44
笔,合计
3967.70
万美元
,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
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
1892
万美元
。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293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2015
年
8
月,常熟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
7
份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