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潘先生凌晨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短信提醒,他的银行卡被人在澳门盗刷了34.6万余元。潘先生当即报警,并与民警在当天上午赶到银行。但此后,该款仍被犯罪分子在澳门提走。潘先生提起诉讼状告该银行。
昨日,口区法院认定银行应负全责,一审判决银行向潘先生赔偿本金及利息34.8万余元。据介绍,银行卡被盗刷判银行全赔案例尚少见。
2015年12月23日凌晨46分,家住硚口区的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短信声吵醒。他拿起手机一看吓了一大跳,其活期储蓄卡消费支出了34.6万余元,卡内余额仅523.24元。他当即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反映,对方回复此笔巨额消费是在澳门发生的。凌晨50分,他向110报警。凌晨2时52分,他到派出所报案。
当天上午9时许,潘先生随民警到发卡银行要求将涉案账户采取保护措施。但此后,该笔34.6万余元资金仍被人盗取。
被盗刷事件发生后,潘先生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后潘先生将银行起诉至硚口区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今年2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银行方的代理人辩称,潘先生存在银行卡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另外,34.6万余元被盗刷消费后,潘先生未申请挂失。银行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该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而非消极的不作为。根据庭审查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内资金系在澳门被他人非法支付,从交易发生到卡内资金流转至交易相对方,存在24至48小时的时间区间,在该时间差内紧急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到达交易方账户的。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银行错失了三次止损的最佳时机,导致潘先生的损失发生。
银行接到用户反映仅作登记处理
第一次,在发现卡内资金异动时,潘先生在第一时间向被告客服中心反映,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但被告客服中心仅作登记处理,未对卡内资金紧急止付;
警方调查后,银行仍未主动止付
第二次,公安机关以盗窃案受理立案后,于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前往被告处调查了解情况,银行仍未充分认识卡内资金的安全风险并主动止付;
银行最终结算仍未能止付
第三次,涉案资金系在澳门盗刷,根据发卡银行的资金管理流程,该笔交易需经发卡行清算后,卡内资金方能到达交易对方的账户,但银行在客服中心已将相关情况登记并转交后台进行紧急处理的情形下,依然对资金进行了清算处理,导致卡内资金转出。
法院认为,在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区间内,被告在前述三个环节有充足时间和便利条件即时止损,但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明显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潘先生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系其本人泄露。潘先生不可能在2小时内从千公里外的澳门刷卡消费后再返回武汉持卡报案。因此,可以确定澳门的刷卡人不是潘本人,应认定潘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制作伪卡刷卡消费,说明银行提供的介质存在安全隐患,其被复制的伪卡不能被有效识别,致潘损失,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楚天都市报 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