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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判断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7 21:18

正文


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其中涉及 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的案例如下:


完整版典型案例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案例2



审慎认定“不承认过错条款”

准确判断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某森公司与某杰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森公司向某杰公司采购腿部锻炼器出口至域外Y国销售。购销合同约定有“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供方承诺保证产品不会侵犯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后,Y国权利人起诉Y国某公司(某森公司全资子公司)侵害专利及商标等权利,某森公司告知某杰公司并寻求支持未果。Y国某公司遂与Y国权利人达成和解,支付1/3货款赔偿,但和解协议中存在“不承认过错条款”,和解方案也未告知某杰公司。后某森公司起诉某杰公司违约索赔。鄞州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某森公司诉讼请求。某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认为,Y国某公司在其认为败诉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虽未认可知识产权侵权,但系因争取自身权益而达成,不能以此判断案涉产品不存在侵权。不应苛求Y国某公司在Y国败诉后才能向某杰公司索赔。在某杰公司前期已知悉国外被诉情况且未积极支持的情况下,其产品知识产权瑕疵与Y国某公司和解赔偿具有因果关系。二审改判某杰公司对和解赔偿款承担6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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