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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如何做才能达到“自动离职”且单位无责的效果?

人力资源百科  · 公众号  ·  · 2024-06-2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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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劳动法(ID:Laborattorney)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自动离职并不包含在内。


因此,单纯从法律规则上来看,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对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参照已经失效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第三条规定, 职工要求停薪离职,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间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虽然我国法律条文曾出现过“自动离职”的表述,但实质上仍需用人单位作出相应解雇处理才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劳动者不告而别的情况下,虽然其已经离开单位,但并没有走辞职流程,从法律上来说,劳动合同不会自动解除。


但是,此情形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存在诸多的不公平及不合理之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较有宽宥处。


首先,虽然劳动者不告而别或擅自离职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做出了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因单位的行为而解除。但是,如果制度规定了此情形下属于劳动合同合同已然解除事实的情形,那么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大的支持可能性。


例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第45条规定: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其次,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情况下,单位即使没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只要其停止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该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做出了处理,此时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主张被迫辞职都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例如四川泸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问题7:劳动者自动离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离开用人单位一年或一年以上)主张权利。之后,以未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为由,要求确认与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支不支持?


参考意见:不支持。


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形式,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作出了处理,如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的单位规章制度载明了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符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发放而未发放劳动报酬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们为此建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载明:

不辞而别达到一定时间,视为单方个人原因离职

不发放劳动报酬,视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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