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法之一是“试点”, 为法官配置助理的突破性改革亦是从试点开始的。尽管在人类司法史上首位法官助理诞生于1882年、距今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 但在我国法官助理的出现还是打破了法院人事结构的传统模式,属于重大创新型改革。如上所述,最早在官方文件中提及法官助理的是1999年10月发布的一五纲要。在关于该纲要的说明中,当时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祝铭山还具体谈到了法官助理的职能和来源,他说:“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此等说明揭示,创建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是服务于法官的定编即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助理主要从现有法院工作人员中产生,且更多的是从未被定编入额的法官中选任。后来的法官助理实践亦证明了这一点,而法官助理试点改革最终流于形式、并未深入贯彻执行下去亦与此关系甚巨,下文详述之。
一五纲要发布后,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地方法院就立即启动了法官助理试点改革。 比较吊诡的是,无论是2004年试点意见发布还是2007年西部试点意见出台,都未有效推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大规模进行,而较为轰轰烈烈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恰恰是1999年一五纲要公布到2004年试点意见问世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的中间段即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职业化意见),其第29条规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法官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此项工作要在积极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毫无疑问,职业化意见对法官助理的性质、来源、晋升等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应该是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得以大尺度推进的重要原因。但2007年西部试点意见发布后的第二年春,致力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任期届满,而继任者王胜俊院长倾心于打造“调解优先”的“和谐司法”, 法官职业化建设由此进入“冷却期”, 受其影响从2008年开始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明显放慢脚步并渐渐趋于停滞状态。直到2014年本轮司法改革开启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助理改革又搭上员额制改革的快车道,重新大规模启动,并旨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施法官助理制度,而不仅仅满足于在部分法院实行试点。
以上回顾表明,最值得关注的早期法官助理试点改革的应该是,1999年至2004年这段时间部分基层法院所推行的法官助理改革,其典型代表是北京房山法院所推行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 尽管在2004年试点意见及2007年西部试点意见发布后,有个别法院在执行这些试点意见推行法官助理改革,但改革的方式方法及其经验教训,都未超越1999-2004年这个法官助理试点高峰期。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4年试点意见和2007年西部试点意见中有关法官助理的各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过是法官助理试点高峰期的经验总结。总括而言,以房山法院为代表的早期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其经验教训可概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