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60号)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详见以下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7/t20170714_2650169.html
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财关税〔2017〕19号),“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相关情况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以下链接: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7/t20170731_2661947.html
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
为规范作业,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在已公告海关保税核查的基础上,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4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公告中明确:“后续核查”是指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开展的核查;还明确了海关后续核查的程序性要求以及海关、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3999/index.html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试点海关包括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公告中明确了适用于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条件,这些企业可自主选择核销周期及单耗申报时间,享受海关集中申报、集中处理、简化提交资料等政策优惠。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5157/index.html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目录”)在海关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公告中第一条明确,自2017年7月28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公告对新版目录下“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进行了规范。
此外,公告中还对新旧版目录(旧版目录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适用范围的衔接进行了明确。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5460/index.html
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制动主缸”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1号》公布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结果是8708.3099。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6088/index.html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公告中明确,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录入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公告同时强调,《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详见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6179/index.html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于2017年7月15日发布《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
公告中,对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