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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虚假宣传贬损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5-01-16 16:22

正文


@ 案情介绍

某酒业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威士忌产品,当事人发布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威士忌产品测评的视频。在测评视频中,当事人员工在品尝了上述产品后,作出夸张痛苦表情,随后将酒吐进了摆放在一旁的痰盂中。其主播评价说该款威士忌产品有“老袜子味,很臭”“酒头酒尾都没去,所以是这个味道”等。视频转发量达191次,点赞量为2457次,播放量为26.7万次。经查,当事人在测评上述威士忌产品前未对其生产工艺、制作流程以及生产设备等进行过考察和确认,其评价并无事实依据。上述产品测评视频对其他经营者的威士忌产品具有明显丑化和贬低意味,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 处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 合规提示

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的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互联网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营销市场和发展空间,但网络营销要合法合规,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受到保护。本案警示借助互联网开展营销的经营者,在电商平台销售、网络直播带货、社交平台推介等渠道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 应当严格防范通过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贬低对手,意图抬高自身产品价值的行为

  • 关联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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