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飞股份公司、山东摩飞公司、欧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立即停止侵害新宝公司第 3750616 号“”、第 4066938 号“”、第 2513370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多功能料理锅、电热水杯、电热水壶、刀具菜板消毒、净水壶等产品上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微信公众号 、 网 站 、 网 络 商 城 等 宣 传 中 使 用“”“”“”等与新宝公司第 3750616 号“”、第 4066938 号“”、第25133701 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二、利泽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宝公司第 3750616号“”、第4066938 号“”、第 2513370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多功能料理锅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等与新宝公司第 3750616 号“”、第 4066938 号“”、第25133701 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三、摩飞股份公司、山东摩飞公司、欧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摩飞电器”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宣传中使用“摩飞电器”字样; 四、摩飞股份公司、山东摩飞公司、欧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00 万元; 五、利泽维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摩飞股份公司、山东摩飞公司、欧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的债务中的 3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新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