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微博上,罕见地出现了一场警方官微的集体狂欢。
24号晚上,名为“中警安徽”的蓝V号发微博称:
“20日晚,日本籍演艺人士苍某某在查济县因为拍电影延迟,入住某山庄时,山庄接待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两位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泾县公安在线桃花潭派出所发现此情况后,依法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接待人员查某某罚款五百元”。
同时,该条微博还煞有介事地配上了打码后的苍某某微博头像截图。
随后,该微博下迅速齐聚了各路警方蓝V,并不约而同纷纷发表轻佻的言论。
如“德州运河公安分局”表示:“哪个苍某某?”,“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这样的大V则转发评论“右边的问题提的好奇怪”。在各路官微的带动下,“第一次见到苍老师的码打在脸上”,“还是警车稳”之类的调侃成为了这条微博下面的热评。
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大概没有人不知道“中警安徽”所指称的“苍某某”是谁。当然,如果官微运营者们再多有点文化,大概就能知道人家姓“苍井”而不姓“苍”。
然而,问题是——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这条当地警方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告诉我们,在这次事件里,违法的是酒店一方,“苍某某”固然有义务配合酒店的查验,但却并没有法定义务主动提醒甚至要求酒店查验登记。也就是说,本次事件中,“苍某某”本人甚至都不是违法者,然而警方却把她的相关信息挂到了网上,这算个怎么回事?
退一万步说,即使“苍某某”是违法者,警方就能够随意地、不顾后果地泄露她的相关信息吗?现有立法中,所谓的违法信息公示等手段在目的、范围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其目的就是防止这样的执法手段给违法者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侵害。
作为普通民众,你当然可以不齿“苍某某”的过去,甚至可以猥琐,可以开车,只要没有越过法律所设定的名誉权边界,一切行为都属于你个人珍藏的恶趣味。然而,作为官微,刻意泄露公众人物的隐私(所处位置地点),还引以为傲,恐怕已经逾越了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界限。
最让人无语的是,众多在微博上活跃的警号竟然集体加入了这场狂欢。这意味着,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警察队伍对外形象的官微运营者们,竟然集体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状态。
警方官微,本应该是宣传、普及法制知识的平台,维护警察群体形象的平台,发布公众关注的信息的平台,结果却集体加入了这样一场荒谬的狂欢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大众当然可以嘲笑,这一次苍老师的码打在了脸上。然而逃不过的是,这些警方官微运营者们的码,都打在了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