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直管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区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直管区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00元/生·月,二级园56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直管区财政补助210元/生·月。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
四、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严格按成本定价,具体收费标准须在民办幼儿园与幼儿家长收费协议书中约定。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严禁幼儿就读期间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类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伙食费自定,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留园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幼儿园留园服务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3〕2号)的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七、各类幼儿园须与幼儿家长签订《收费协议书》(附件1),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须按照规范的收费公示牌进行公示(附件2);民办幼儿园须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示民办学校招生备案信息的通知》(2017-533)要求到基层治理和社事局、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对招生计划、社会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备案。(见附件3)。
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直管区财政补偿幼儿园。
九、公办幼儿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应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起执行。原经济运行和安监局、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关于规范直管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天成管经发〔2017〕79号)即行废止。
附件: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幼儿园收费协议书
2.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幼儿园收费公示栏
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民办幼儿园招生备案公示表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经济运行和安监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事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2018年8月30日
来源:天府新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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