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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纠纷。
相关案号:
(2023)京73行初18889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相关案由:
商标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公告内容:
爱美得医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18889号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爱美得医疗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
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11:3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商标行政纠纷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维持、撤销、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中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这类纠纷可能涉及商标的授权确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
商标行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会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考量。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商标使用的时间和范围等因素。
商标行政纠纷的解决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商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医业观察在2021年也报道过迈瑞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新闻,2021年迈瑞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1]第237474号关于第50447015号“迈瑞mindray”商标成功胜诉。
原告诉称:
一、诉争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中文“迈瑞”是其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评字[2021]第237474号关于第50447015号“迈瑞mindr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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