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
力争到2024年底,
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流通使用、收益分配、权益保护全链条有效打通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基本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1万件,实现运用价值50亿元以上,赋能产业25个以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2%以上。
到2027年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3万件,实现运用价值200亿元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全面覆盖赋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营业收入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2%以上,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更加定型,激励数据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作用更加彰显,
形成具有全国话语权、全球影响力的数据治理浙江方案
。
《意见》提出
要贯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事业单位登记号
,开放登记信息接口,同步登记、变更、备案、放弃或撤销等信息。
落实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基于用户访问控制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接口安全管理。打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法护知产”“浙里金融”等应用,
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信息向法院和金融管理等部门开放共享。
《意见》提出
支持从事数据流通交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登记主体享有数据权益的初步证明
,依法对侵害数据权益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跨省域互认互保
。
在促进产业数据跨界融合上。
《意见》提出
实施数据知识产权标识关联,加强人工智能等算法规则和应用场景迭代创新,
探索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
。打造一批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样板。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支持各类主体共同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和权益行使边界。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惠益共享,探索运用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手段,
建立基于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和贡献程度的可穿透式收益分配机制,稳定数据创新市场预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
设立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各类数据知识产权,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