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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调取主体身份证据应注意把握的三个维度

我们都是担当人  · 公众号  ·  · 2024-12-24 20:59

正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 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 卢新潮

调取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是执纪执法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精准确定应予调取的主体身份材料。

一、与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相关的身份证据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执纪执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主体身份不同,其审批处置程序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应着重关注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纪委批准、备案的主体身份和需要先予罢免、撤销或免职的主体身份。

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纪委批准、备案的主体身份。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需经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书记及副书记党纪轻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给予地方各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给予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需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批准,并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备案。因此,实践中应注意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具有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纪委委员等特殊身份资格,严格履行报批备案程序。

需要先予罢免、撤销或免职的主体身份。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实践中,各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则范围较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人大选举产生人员,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政府正职、副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第二,人大决定任命人员,主要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对上述人大或政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审查调查的,要注意调取人大、政协机关的任免文件或公告,对拟给予重处分的,应依法履行先予罢免、撤销或免职的手续。

二、与行为认定和责任划分相关的身份证据

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问责类案件,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必须准确界定职权属性、精准厘清主次责任,要求全面调取影响行为认定和责任划分的证据。具体而言,应涵盖被审查调查人任免职文件、职务分工文件及相关记录纪要。对于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情况,为厘清责任还要充分调取部门“三定”方案、职位说明、岗位责任制文件等重要职务信息和相关证言。

对于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对其职务行为进行纪法评价的前提是其职权职责是否被寻租或滥用,如有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谋利行为,相关谋利事项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其谋利期间的工作职责、职务分工证据材料,即是审查和调取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是,如被审查调查人利用的是其他公职人员的职权,如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被审查调查人协调斡旋的对象,对涉案人员作为证人取证时,也要调取相关人员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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