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男子陈某把吸毒地点搬到私家车内,与数名好友驾车“流动”吸毒,但他万万没想到汽车内也属于封闭的空间,在此容留他人吸毒也构成犯罪。近日,龙门法院对该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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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和戴某、郑某、钟某、梁某受文某邀请到龙门县游玩。由文某驾驶被告人陈某管理、使用的一辆雷克萨斯小汽车搭载戴某、钟某及被告人陈某,由梁某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搭载郑某,一同从深圳市往龙门县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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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途中,由被告人陈某提供氯胺酮(俗称“K粉”)或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与文某、戴某、钟某一起在雷克萨斯小汽车内吸食;后改由被告人陈某自己驾驶雷克萨斯小汽车搭载郑某、戴某时,郑某又在雷克萨斯小汽车内吸食“K粉”或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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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吸毒人员文某、戴某、郑某、钟某、梁某在龙门县平陵镇某宾馆303房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的裤袋和车上搜获毒品疑似物2小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该2小包毒品疑似物合计净重1.48克,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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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除本人吸食毒品外,还在其控制和使用的小汽车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陈某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周泽锋)
在以往的涉毒案件中,吸毒地点多为住处、出租房等私人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歌厅等公共场所。随着私家车普及,车内流动吸毒渐有流行趋势。这些吸毒人员车内配有吸毒工具,邀数名“毒友”边吸边开车,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较大隐患。承办法官介绍:“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构成‘场所’。本案中,陈某管理、使用的雷克萨斯小汽车,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关于‘场所’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