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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亮出券商承销公司债两大新门槛:要么进A类,要么承销金额排名进前20,数十家券商需特别努力

券商中国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1 21:22

正文

来源:视觉中国


万亿公司债市场再遇“紧箍咒”,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格局即将迎来大调整!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券商发布“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件,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了最新两大门槛:


一是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

 

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以下简称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二是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

 

即“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券商,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提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例如,《公司债承销业务规范》于2017年修订发布,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从2017年至2018年,这两年均未被评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券商,且这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未进入前20位,则将失去公司债承销业务资格。

 

券商中国记者以2016年公司债承销金额排名为参照,数十家券商去年全年公司债承销金额未进入行业前20位,且2016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

 

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公布在即,不论是进军A类,还是进军公司债承销的行业前列,都有希望在,只是双向因素参照,多家券商都得万分努力了。



公司债承销两大门槛
要么A类,要么行业前20


分类评价俨然成了券商的“命根子”,若稍有不慎滑出A类,则可能痛失公司债承销业务资格。

 

中证协近日向多家券商发布一份文件称,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中证协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并相应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券商反馈意见截至6月16日17:00。

 

 

根据券商中国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具体有以下两处修改:

 

第一、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五条增加三款内容:


1.“为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扶优限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以下简称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2.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3. 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第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更换主承销商:

 

(一)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二)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

 

这也意味着,券商未来要保住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至少在最近两年内,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非A类券商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后方可开展公司债承销业务。

 

不过,新的公司债市场准入门槛最终落地尚需时日。

 

文件明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例如,《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于2017年修订发布,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格局生变
中小券商易受波及


去年全年,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大幅增长,非金融企业全年累计发行债券2.87万亿元,同比增长1.7倍,发力公司债承销业务的多家券商亦赚得盆满钵满。而新规一旦落地,“抢食”格局则迎来巨变。

 

 “这有利于一些大券商,分类评价在A以上,公司债承销业务市场份额又在行业前列。”北京一家中型券商债券承销部高管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结合最新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券商“保A”概率极高。

 

Wind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进入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前20的券商中,有10家券商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另有10家券商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分别是中信证券、广发证券、中山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国海证券、华泰证券、德邦证券、东兴证券。


 

对比之下,今年以来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前20的券商中,9家券商目前为A类,11家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11家分别是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开源证券、国海证券、长江证券、中山证券、德邦证券、中德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浙商证券。

 


也就是说,要保住公司债承销资格,券商今年和明年的分类评级结果至关重要了。除了争取保住或拿下 “A类”,还要争夺“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前20名”以作“保底”。

 

而对于那些行业排名20名之外,且处于B类及以下的券商而言,则极有可能失去公司债承销资格了。

 

券商中国记者以2016年公司债承销金额排名为参照,数十家券商去年全年公司债承销金额未进入行业前20位,且2016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公布在即,不论是进军A类,还是进军行业前列,这些券商都得努力把握机会。

 

不过业内人士也倾向于认为,新门槛,其实又将大家拉到同一起跑线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大家要盯紧的是2017年开始的份额排名和分类评级结果。

 

“很多中小券商最近两年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进不了行业前20名,如果分类评价上不去,等于一段时间内将与公司债无缘了。”北方一家中型券商债券承销部人士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将限制“小而精”的券商发展,对公司债市场格局影响颇大。

 

该人士预估,未来或有一大半券商没有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通过这种行政手段限制不让承销,其实毫无意义,更应该通过市场化来调节。”新规若真正执行,很多中小券商的固收团队将面临“解散”,并影响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

 

“努力提高分类评级,努力提高公司债市场份额。”这是多数“持牌”券商目前的状态。

 

东北地区一家中小券商总裁则十分支持此项新规,“投行运行成本很高,小券商都是因陋就简做业务,只要监管部门把要求提高,小券商肯定退出这个市场。投行业务,小券商真玩不起。股东不愿承受风险,公司管理不到位,员工素质低。”新规对于主承销商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以及后续信息披露、受托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承销商队伍的管理与建设。

 

公司债项目"存货"
中信建投、国信、平安居首


今年以来,公司债项目审核速度明显放缓,目前仅29家券商拥有公司债(公开发行)承销项目“存货”。


 

券商中国记者根据证监会最新数据梳理发现,承销公司债券在审项目中,债券承销业务市场份额靠前的大型券商在债券数量及规模上仍占优势,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及平安证券暂列前三。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有32家企业交易所公募债申请“终止审查”,均系“发行人撤回发行申请”。公司债终止审查的企业以房地产公司居多,比如嘉凯城集团、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苏宁环球集团等。


 

另有16家企业公募债申请“中止审查”,均系“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查”,含“中融新大、广州时代地产、美好置业、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等企业。

 

 

2016年仅36家A类券商


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95家参评券商中有58家评级下调,占比逾六成。

 

具体而言,2016年A类券商共36家,占比38%,其中AA级券商共8家,A级券商28家;B类券商51家,占比54%,其中BBB级券商40家,BB级券商7家,B级券商4家;C类券商共8家,占比8%,其中CCC级券商7家,C级券商1家。

 


根据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2016年开始执行的“全面风险管理”首次被写入,新增了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业务收入、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指标、信息系统建设投入金额等加分指标,同时将“证券经纪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部均净收入行业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调整为收入排名加分以部均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为前提,且不再对部均收入排名单独加分,总分值由4分降至2分。”将投行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调整为仅按收入排名加分,且不再对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单独加分,总分值由4分降至2分;将净资本加分的门槛由规定标准的5倍(10亿)提高至10倍(20亿)。

 

据此,上述修订内容有利于提升大型券商评价等级,而对于规模和市场占比偏小的中小券商,较难实现加分,将导致合规与风控管理较好、盈利能力不强的中小券商评级难以进入A类等级。

 

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在华泰联合证券看来,主承销商分类管理在国内已有类似监管经验,此次证券业协会的重要举措,是对债券项目主承销商分类管理的再次实践。此外,国际上也有相类似的分级管理体系。美联储CAMEL银行评级制度以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五个方面对机构进行评级,对不达标的银行进行业务限制,该制度现已成为国际银行界的通用标准,表明了分级管理体系的成熟性和有效性,为实施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分类管理提供了实践上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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