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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向宇|共和主义的自由与代表观念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8-04-16 21:00

正文

《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八辑)

主编:强世功    执行主编:赵晓力

法律出版社


法意导言

《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是英国革命时代影响最大的政治小册子之一,被视为议会派政治主张的权威表述,其作者亨利·帕克(Henry Parker, 1604-1652)是同时代影响最大的议会派作家,被斯金纳誉为同时代“最具有原创性和洞察力”的共和主义理论家。本文系《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中文译者康向宇所撰译文导言,主要阐述斯金纳的理论观点。在斯金纳看来,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它们持有不同的自由观,他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在自由观上的对立入手,最终落实到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代表制的不同理解,由此打破辉格派的自由主义单线叙事,使现代政治思想史呈现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双峰对峙的复杂图景。


共和主义的自由与代表观念

——亨利·帕克《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译者导言

作者: 康向宇*

本推送对原文有所删减,

完整版刊于 《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八辑)


2002年到2003年,“剑桥学派”知名学者昆廷·斯金纳在牛津大学福特讲座上发表题为“自由、代表制与革命:1603-1651”(Freedom, Representation and Revolution, 1603-1651)的系列演讲。该演讲的题目清晰地凸显了斯金纳的核心关切:从英国革命的历史语境入手,理解现代政治的自由问题与代表制问题。相应地,斯金纳的演讲内容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自由,经过修改后,以《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为名出版;第二部分讨论代表制,以三篇论文的形式分别发表,其中最重要的是《霍布斯论代表制》。[1] 斯金纳认为,英国革命时代的意识形态斗争催生了自由主义,但霍布斯开创的自由主义并不是现代政治思想的全部。自由主义诞生之初,曾经遭遇一个强有力的对手,那就是共和主义。在斯金纳看来, 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它们持有不同的自由观。 在霍布斯为自由赋予自由主义式的理解之前,欧洲一度盛行过一种共和主义自由观。共和主义自由(斯金纳更喜欢称之为“新罗马自由”[neo-Roman liberty])源于罗马法传统对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分。根据《学说汇篡》,自由人享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处于“自己的权力当中”,而非处于“他人的权力之下”。相应地,奴隶丧失自由,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主人的权力之下”,从而受制于他的“专断意志”。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核心是:任何专断权力,都会颠覆公民联合体(civil association)内部的自由。[2]

斯金纳认为,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以马基雅维利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继承并复兴了共和主义自由观;而随着文艺复兴的扩展,这种自由观又从意大利城邦共和国传入英国,并在英国革命期间成为议会反抗国王的重要理论武器。例如,在1640年发表的《船税案》(The Case of Shipmoney)中,国王凭借专权随意征税,意味着僭政对自由的侵蚀,如果国王“除了自身意志之外,再也不受约束”,那么“他发明的船税将使我们像土耳其人一样备受奴役”。[3] 同样, 1642年的《反保皇派》(Anti-Cavalierisme)也表示,成为“自由的男人和女人”,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你们的奴隶和所有事务”;如果统治者拥有了专断的权力,自由人与生俱来的“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civill or politick libertie)就会丧失殆尽,从而被“降格”为悲惨的奴隶。[4]


相较于共和主义自由的悠久传统,自由主义自由纯粹是一个现代观念。在《论公民》中,霍布斯第一次定义了自由:“自由,按其定义,就是运动无障碍。”这里的“障碍”不仅包括“ 外在障碍 ”,如容器对水流的阻碍,同时包括“ 主观障碍 ”,如奴隶为了自我保全而使自身意志服从主人意志。因此,“一个人的运动方式越多,他的自由就越多,这就是公民自由之所在”。然而,这种对自由的定义,事实上依然建立在自由人与奴隶之分的基础上。这表明,从《法的原理》到《论公民》,霍布斯始终没能摆脱共和主义自由观,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撼动议会派的理论基础。[5]


直到《利维坦》,霍布斯才第一次定义了自由主义自由,从而彻底与共和主义自由分道扬镳。 霍布斯表示, 自由确实就是“不受阻碍”,但这里的“阻碍”仅仅是“运动的外在障碍”,并不包括“主观障碍”。 自由人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可以的事情上,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法律对人的约束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阻碍,人既可以出于对主权者的恐惧而服从法律,也可以选择违背法律,它们都是人根据自身意志而作出的自由行为。因此,法律不可能损害自由,而自由与畏惧是相容的。基于自由主义自由观,霍布斯对议会派的共和主义自由观进行了批判。 议会派认为,“只有在自由国家,我们才能做自由人”;霍布斯则认为,“即使在人能想象出来的形式最绝对的君主主权之下,我们也能完整地保有我们的自然自由”。 [6]


从两种自由观出发,共和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持有完全不同的政体观。霍布斯认为,自由与政体之间并不具备必然联系;而共和主义者则认为,共和主义自由必须由共和政体来保障——“如果你希望保有你的自由,你就必须保证你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专断权力因素的政体之下”。[7] 这种政体就是代表制。 皮特金认为,霍布斯第一次用英文对代表制进行了广泛而系统的探讨。[8] 斯金纳则在阅读了大量史料之后指出,早在《利维坦》发表之前,议会派作家已经把代表制作为“自由”之外的又一重要理论武器。[9]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家、哲学家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议会派所理解的代表制就是议会制。斯金纳总结出了议会派作家/“民主作家”所主张的共和主义代表制的四个要点:


第一, 人民是一个可以统一行动的集体。 例如,在《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中,帕克就表示,人民不是“个别的”(divisim),而是“联合的”(conjunctim),它是一个可以统一行动的“共同体”(universitas)或“政治法团”(politique corporations)。某匿名作家发表于1643年的小册子《显白箴言》(Unfolded Maximes)同样宣称,当人民根据“所有人的普遍同意”而行动时,他们可以被理解为作为一个“联合”(union)而行动,是一个拥有单一的意志和声音的人格。[10]


第二, 王权来自人民的授予 ,而授权的本质是一种信托(trust),因此,它不是“绝对的”(absolute),而“有条件的”(conditionate)。例如,在《评论》中,帕克表示,“君主的权力只是次级的和派生的,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和动力因”。根据“原因总比结果更高贵”的原则,帕克得出一个在英国革命期间广为流传的政治信条:国王比个体尊贵,比共同体渺小(maior singulis sed minor universis)。在发表于1643年的《议会与王国的主权》(The Soveraigne Power of Parliaments and Kingdomes)中,议会派作家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更激进地宣称,当人民聚集起来时,他们不仅“高于国王”,而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约和质疑他的行为,他的不良统治”。[11]


第三, 当国王违反信托时,人民就可以反抗国王,乃至撤销授权 。在《评论》中,帕克尽量避免过于激进的主张,他反复强调议会不想废黜国王。然而,随着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斗争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议会派作家开始支持人民对国王的反抗权。例如,在《议会与王国的主权》中,普林就表示,自由的人民不能绝对地转移或放弃“他们所有的国家权威、权力和特权”,他们必须时常“保留对自身的最高权力和统治权,在有正当理由时,引导、限制、制约他们的君主的统治以及对权力的过分滥用”;任何国王,只要违背了他的信约条款,他的臣民就可以凭借“必要的防御力量”进行抵抗,并剥夺他的权力。[12]


第四, 议会代表人民 。在《评论》中,帕克反复强调,“上议院和下议院代表整个王国”,它们“被授予建议和同意的权利”。在发表于1643年的《论君主制》(Treatise of Monarchie)中,议会派作家菲利普·亨顿(Phillip Hunton)更激进地主张,“下议院被人民选举而代表人民”,下议员有权力以选民的名义行事。[13] 代表制使议会从人民那里取得主权。人民对国王的反抗权,被转化为议会对国王的反抗权。相比之下,国王并不具备代表职能。因此,当国王的专权侵蚀了人民的自由时,议会就可以代表人民正当地反抗国王。这种主张其实并不新鲜——毕竟在整个中世纪,贵族起兵反抗国王的大戏一直反复上演。


1215年6月15日,英王签署大宪章

图片来源: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uknews/11675736/Authors-of-Magna-Carta-would-be-bemused-by-celebration-800-years-on.html

斯金纳认为,在议会派作家生产的大量讨论代表制的政治小册子中,帕克的《评论》最为重要。它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小册子之一,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议会派的代表观。首先, 一个有效的代表制必然要限制其规模 ,因为“全体人民”(the real body of the people)过于笨拙无序,无法自主行动。换言之,代表制必须由人民的“精英”(quintessence)所构成。帕克认为,英国议会之所以良好地代表了人民,原因在于,选举作为一个人为的政治过程,驯化了“共同体中的俗众”。其次,一个良好的代表制好比一幅生动的肖像,应该具有 “相似性”(likeness),成比例地体现人民的特征 。在《评论》中,帕克表示,英国议会就通过贯彻比例原则,而保障了政体稳定与人民自由。“议会的构成消除了所有猜忌,因为它的比例如此平等而匀称,所有阶层都在其中有序地发挥着他们应有的作用,没有任何阶层能拥有任何极端的支配力”。最后,一个精巧的代表制不能仅仅是人民的微缩版,它必须被 “巧妙设计” (skilfully contrived), 由德性卓越的人担任议员 ,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能。因此,“相似性”并不意味着平民必须选举与自身完全一样的人担任议员。正如《评论》所说,“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少数人将代多数人行事,智者将代愚者表达同意,全体的德性会促进个体的德性,个体的审慎也会促进全体的审慎”。[14]


斯金纳认为,议会派的意识形态工作使代表制成为英国革命时代的重要政治话语,霍布斯只不过是从议会派那里“借用”了代表制——毕竟《利维坦》发表于1651年,比《评论》晚了整整九年。然而,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代表制,从根本上拒斥了共和主义代表制。


利维坦

图片来源:https://anitaghamal1212265year2.wordpress.com/2015/01/05/thomas-hobbes/


首先,霍布斯认为, 在前国家的自然状态中,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集体性的人民,只有无数个体化的人 。他们相互为战,使自然状态成为战争状态。因此,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孤独的,法团、财产以及共同体都不可能存在。正如霍布斯所说,“群众在自然上不是‘一’(one),而是‘多’(many);他们不能被理解为‘一’;他们的代表者以他们的名义说的每句话,做的每件事,都有很多授权人。”只有当国家建立之后,人们才能借助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成为一个人民。[15]


其次,霍布斯表示, 主权者是所有人的共同代表者 。当每个人分别授权一个共同代表者时,“他们已经彼此之间负有义务,拥有已经成为他们的主权者的人所做的一切,以及他认为应该做的一切,并成为其授权人”。这就造成了两个后果。第一,主权者不可能是“有条件的”。建国契约不是人民与国王之间签订的,而是 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 的,内容是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未来的主权者。主权者不可能与公民谈判条件。即使在国家建立之前,未来的主权者曾经与公民个别地签订过契约,在国家建立之后,这些契约就会失效,因为主权者代表所有人,而任何人都不能与自己签订契约。第二, 公民不能反抗主权者 。因为每个人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因此,公民对主权者的任何反抗,都相当于自我反对,都是不义的。[16]


霍布斯指出, 代表制不一定就是议会制 ,代表者也可以是君主或人民大会。他认为,英国是一个六百年之久的君主国,只有国王才是臣民的代表者。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代表者这一称号竟然毫无异议地被认为是君主命令人民派来呈递请愿书、并在君主许可的条件下向他提出咨议的那些人”。由此出发,议会派所主张的“国王比个体尊贵,比共同体渺小”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就英国而言,国王是共同体的代表者,他的权力就是共同体的权力,两者不存在高下之分。相比之下,议会不是代表者,只是纯粹的咨议机构(consultative bodies)。否则“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每个人的人格都由两个行动者所代表,当他们彼此对立时,就会分割主权”,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17] 在霍布斯看来,英国内战本质上是作为咨议机构的议会,反对作为主权代表者的国王,完全不具备任何正当性。


总体来看, 斯金纳的系列研究,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在自由观上的对立入手,最终落实到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代表制的不同理解 。由此,斯金纳打破了辉格派的自由主义单线叙事,使现代政治思想史呈现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双峰对峙的复杂图景。在这个过程中,以亨利·帕克为代表的议会派作家,因为被斯金纳视为共和主义“英国化”的重要枢纽,而在这幅思想图景中占据了关键位置。[18] 斯金纳毫不讳言自己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在《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的结尾,斯金纳不无遗憾地承认,这场由霍布斯所发起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的“战斗”(battle),以霍布斯的胜利而告终。但他同时充满希望地表示,霍布斯是否赢得了这场“论辩”(argument),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9]


斯金纳认为,共和主义衰落的原因之一是“支撑这一理论的社会性设想开始变得过时乃至荒谬。”18世纪早期,随着宫廷作风扩大到资产阶级,一个文雅而商业化的时代到来了。乡绅的德性变得无关紧要,共和主义者则被视为一群鲁莽粗俗、偏执好斗、冥顽不灵的老古董。与此同时,古典功利主义兴起,并被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古典功利主义全盘接受了霍布斯的观点——“个人自由并不一定与政体相联系”。自由主义的时代来临了。[20]


《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是英国革命时代影响最大的政治小册子之一,被视为议会派政治主张的权威表述。[21]亨利·帕克(Henry Parker, 1604-1652)是同时代影响最大的议会派作家,被斯金纳誉为同时代“最具有原创性和洞察力”的共和主义理论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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