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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标中的汉字须规范使用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13 18:04

正文

导读: 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汉字规范使用对促进文化传播以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对于注册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商标,通常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规制。


本文以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例,分析在商标确权过程中,适用绝对禁止注册和使用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是:申请人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合法的注册主体及使用者,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文字部分中的金字设计具有创意,作为商标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金字为不规范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重点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

(一)法条规定及适用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同时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的分析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为金童童,其中金字的表现形式与规范的金字写法不同。该改造字并非汉字的规范写法。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尤其容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规范使用汉语的秩序和文化公共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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