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假药的刑罚
(1)一般: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刑事责任的认定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前文中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⑦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前文中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4)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5)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刑罚的适用
(1)量刑:①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②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2) 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3)从重处罚: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
4、生产、销售劣药的刑罚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死刑一说)
5、生产、销售劣药的认定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死亡;②致人重度残疾的;③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⑤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⑥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4)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6、生产、销售劣药刑罚的适用
(1)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立案标准为: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2)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基本同“生产、销售的假药”,只是把“假”字换成“劣”字。①生产、销售的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③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劣药的;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7、其他
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共犯论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金额的二倍以上)的情形。
(1)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
(2)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