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像非洲统一组织(非洲联盟前身)于1969年通过的《非洲治理难民问题特定方面公约》(Convention Governing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Refugee Problems in Africa)给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也没有包括到下面三种情况: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2.参见A、B、C诉荷兰公共安全与司法部案;亦参见联合国难民署于2012年针对公约解释,所提出的《因性倾向及/或性别认同原因申请难民资格方针》,可惜没有受到太多国家重视。
3.仍有许多国家对该条规定提出条约保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收养儿童的伦理问题,而不接受“尽可能知道双亲为何人”的部分,但对于双亲国籍不明的儿童来说,影响却很大。
4.也就是说,授予国籍这件事,或属地(或出生地主义,jus soli)或属人(或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属各国内政事务。
5.这条规定就是为了因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2011年11月11日新增的条文;然而,儿少法的保障只到18岁,等于无法保障到这些无国籍人完成大学学业。
6.参见内政部《难民法草案总说明》。
7.即庇护与国籍是“身为人即拥有”的权利,但“提供庇护”和“授予国籍”却属于一国内政事项,说来还是有些矛盾。
8.霍布斯在《利维坦》里说到“主权就是人造的灵魂,以供给(国家)全身体的生命及活力。”参见Richard Tuck编本(1996),页9。
9.讲述澎湖白沙乡讲美村的越南难民营(1977到1988年间曾收容过46艘来自各地的难民船)的故事,已于2003年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