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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收到发票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这17种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 公众号  · 财务  · 2019-10-04 19:35

正文


注意!10月起,新的增值税发票政策、新版申报表正式实施!开发票必须按照新规执行,会计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可能还得由自己来承担。


(税率栏错开发票)


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今天一起来看下。



重要!发票新规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 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


注意!
这17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 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 “上海市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 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十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三、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未在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6月15日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五、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划重点!
看到发票检查7个方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


七、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5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 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 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费用报销能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重点看: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16年: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 “...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 “...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


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汇算清缴前必看!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 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6.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8.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 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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