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理解巴西1356号法令,即巴西新规定的实施是为了提高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在清关之前需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换取提货单的程序和要求并没有改变,只是在清关完毕从海关保税区提取货物时,进口方不再需要提供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以及海关保管员自交货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要求保管五年的文件中不再包含正本提单而已。中国官方的声明也明确了巴西1356号新法令的实施,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
对于海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清关和货物交接等,均包含由承运人所掌控下的货物转移给收货人和目的国海关的清关程序,前者体现的是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后者则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和涉及外贸交易额的统计等。
参照中国海运进口货物的转移和清关等,也是收货人先凭正本提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然后再办理海关清关,并根据我国海关对于不同货物的进口要求,另外进行可能的检验检疫、办理许可证等手续。不同船公司的提货单虽然稍有差异,但均在其右下角显示有6个方格,用于在提货和清关过程中签注不同的印章,其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货单第1、2、3号方格分别为“收货人章”、“海关章”和“检验检疫章”,说明中国海运货物进口也是由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先到船公司处办理换取提货单,然后再办理清关手续,清关完毕后,收货人才可以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另外,随着电子提单的实施,以及电子舱单和电子报关的普及,有时收货人并非是凭纸质的正本提单到船公司换取提货单。此时,货物被提取是以承运人在海关系统中解锁电子提单为前提,也就是船公司通过在海关系统中的解锁而实现提货单(D/O)的放行。
巴西新政出台后,在业界被热议了一段时间,很多船公司、货代公司和外贸公司也紧张了一段时间,甚至有些船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或在提单上增加条款明确提示:目的港为巴西的货物,收货人可直接提货,船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巴西新法令的条款和巴西当局的解释等,新法令并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也就是收货人还是必须凭正本提单到船公司等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这与之前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物权交割和正本提单的交付是一致的。有关媒体也及时澄清了业界对巴西新政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