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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货代注意啦!巴西无单放货风险新提示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1-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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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出现判决,根据巴西法令规定船公司可以无单放货,中国发货人如何防范贸易风险?



早在2013年5月,就有传言巴西海关出台新规定,称海运到巴西的货物,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就能从海关提到货物,提醒中国卖家注意风险防范。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先收一部分预付款或定金,余款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副本扫描发给境外买方要求买方付款,收到余款后才寄交正本提单给客人。如此规定难免让人担心,如果客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从目的港海关提到货物,那么货物装船后客人就很可能不主动支付余款。之后各方的官方声明,力求消除大家对巴西海关新政的误解。近日,有消息称中国法院已明确判决船公司在巴西可以无单放货。如此矛盾的信息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究竟对出口巴西的贸易商是否有保障呢?


巴西海关新规是个什么鬼


中国商务部网站上显示,“自2013年5月6日起巴西海关执行编号为1356号法令,对于运抵巴西境内的货物实行新的放货政策,即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附件一)。并称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之前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附件二)。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巴西海关新规出台后,在业界产生巨大反响。巴西是中国货物出口的贸易大国,特别是纺织品等。很多中国外贸公司纷纷致信中国商务部、中国驻巴西使领馆等核实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中国商务部和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在与巴西有关当局核实后,在官网上答复称:“中国商务部据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第一,船东与进口商勾结;第二,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鉴此,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及相关机构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中国商务部和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观点,可以说是中国官方的观点。该观点肯定了巴西新法令的实施不影响正常贸易的物权交割,也明确了“进口方(收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提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的前后顺序。



官方的风险提示或有不妥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官方的答复在最后提到了两点风险提示,第一、船东与进口商勾结;第二、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其中确有存在一些不符合逻辑之处:


首先,对于“船东与进口商勾结”情况下收货人未结汇而提走货物的情形,似与巴西新法令的实施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实践中许多无单放货案件的发生,大都是因为承运人(包括实际承运人船公司和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及其目的港代理,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或没有收到发货人的正本电放保函的情况下,擅自放货给目的港收货人。有时凭收货人的保函放货,有时连收货人的保函都没有拿到就无单放货给收货人。这在巴西新法令实施前也时有发生,在其它国家也时有发生。


其次,承运人与收货人勾结而致使收货人不凭正本提单就能提到货物,与收货人是否选择绿色通道没有关系。因为只要承运人同意放提货单(D/O)给收货人,收货人即可凭提货单办理清关手续,在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其它清关必备的材料后,即可正常提走货物,与是否选择绿色通道无关。当然,收货人选择绿色通道,可以简化清前手续以及提高清关速度。


再次,即使收货人选择了绿色通关,如果没有承运人提供的提货单(D/O),收货人也无法完成进口声明及后续清关手续。根据巴西680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进口声明所需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这一规定并未被1356号法令所修改。收货人从承运人处获取提货单(D/O)是进口清关的前置程序,如果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在没有承运人“配合”的情况下,收货人拿不到提货单,也就无法办理清关,更不能提货。


正确解读巴西新政


正确地理解巴西1356号法令,即巴西新规定的实施是为了提高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在清关之前需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换取提货单的程序和要求并没有改变,只是在清关完毕从海关保税区提取货物时,进口方不再需要提供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以及海关保管员自交货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要求保管五年的文件中不再包含正本提单而已。中国官方的声明也明确了巴西1356号新法令的实施,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


对于海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清关和货物交接等,均包含由承运人所掌控下的货物转移给收货人和目的国海关的清关程序,前者体现的是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后者则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和涉及外贸交易额的统计等。


参照中国海运进口货物的转移和清关等,也是收货人先凭正本提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然后再办理海关清关,并根据我国海关对于不同货物的进口要求,另外进行可能的检验检疫、办理许可证等手续。不同船公司的提货单虽然稍有差异,但均在其右下角显示有6个方格,用于在提货和清关过程中签注不同的印章,其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货单第1、2、3号方格分别为“收货人章”、“海关章”和“检验检疫章”,说明中国海运货物进口也是由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先到船公司处办理换取提货单,然后再办理清关手续,清关完毕后,收货人才可以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另外,随着电子提单的实施,以及电子舱单和电子报关的普及,有时收货人并非是凭纸质的正本提单到船公司换取提货单。此时,货物被提取是以承运人在海关系统中解锁电子提单为前提,也就是船公司通过在海关系统中的解锁而实现提货单(D/O)的放行。


巴西新政出台后,在业界被热议了一段时间,很多船公司、货代公司和外贸公司也紧张了一段时间,甚至有些船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或在提单上增加条款明确提示:目的港为巴西的货物,收货人可直接提货,船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巴西新法令的条款和巴西当局的解释等,新法令并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也就是收货人还是必须凭正本提单到船公司等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这与之前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物权交割和正本提单的交付是一致的。有关媒体也及时澄清了业界对巴西新政的误解。



中国法院出现不同判决


巴西1356号法令实施至今,中国法院在涉及巴西目的港的无单放货案件判决中,并没有受巴西海关新政的影响,基本上还是判令承运人仍然要凭正本提单或发货人的正本电放保函在目的港放货。


日前,中国法院已有不同的判决,在收货人采用绿色通道清关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目的港无单放货不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的理由是:巴西1356号新法令实施后,货物经巴西海关绿色通道自动通关,承运人无法有效控制货物及放货环节,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勾结,因此,承运人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此判决一审后,托运人因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出口巴西可能面临新风险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考虑目前判决书的内容均按要求在网上公布,其判决结果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本法院同类案件及其它法院的判决,从而大大增加了此类案件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货人的贸易风险。


如果上述法院的判决成立并为其它案件所采用,很有可能导致获得绿色清关通道资格的巴西进口商再也无需考虑正本提单,在货物到港后直接从海关提货。即使在银行信用证结汇的情况下,银行手中的全套正本提单等信用证单证也成了没有任何意义的废纸。


根据海关清关及外贸常识,能够获得绿色通道的进口商应该都是资信较好的公司,这也是中国出口商愿意交往的客户。在中国的外贸业务中收到全款再发货的情况是极少的,中国的卖方本以为与巴西有实力的进口商进行交易会更安全些,却因对方有巴西海关绿色通道资质而空拿全套正本提单却无法控制货权,这种结果是出口商极不愿意看到的。


如此一来,中国外贸公司在出口巴西的贸易中,只能在收到货物全款后再发货,或者手中持有世界一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交单时间和单证要符合信用证),做巴西的外贸业务才会有保障。之前所坚持的手持全套正本提单的保障措施,也不再安全。


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航务周刊》1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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