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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控制股东会,但不控制董事会能否符合“控制”条件?
视野网友: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
根据C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表决权力约定如下:
(1) 股东会职权及表决权安排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
1 A 62.50% 125万元
2 B 37.50% 75万元
(2)董事会、总经理职权及表决安排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人数超过 2/3 选举产生。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2/3表决通过有效。A公司占3个董事会席位,B公司占2个,同时A公司董事长为C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名由股东会(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人数过半选举产生。
A公司认定从一开始就控制C公司是否存在问题?
视野版主chenyiwei:
在A公司可控制股东会但不能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如无其他特殊考虑因素,应认为A不能控制C。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很多涉及财务、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事项,都需要由董事会先制定方案,董事会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通过,A不能绕过C的董事会主导这些相关活动的决策。因此,在没有其他特殊考虑因素的前提下,A应同时控制C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实现对C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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