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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投喂者担责20%

新洞察  · 公众号  ·  · 2024-07-24 22:16

正文

7月24日,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 案再审宣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相关赔偿金额,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赔偿4.8余万元。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


该案即原告吴某某诉原审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此前报道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 投喂者赔24万元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 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 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 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吴某某认为, 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 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某认为, 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肖某某 赔偿原告吴某某 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 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6月5日上午,该案再审开庭。



法院提醒——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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