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有学者开始关注计算机量刑的研究可以,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量刑偏轻偏重问题。但是,第一代量刑辅助系统从它诞生之初就倍受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此类智能产品把量刑逻辑给绝对客观化和程式化了,把量刑程序推定为直白的数字运算,这种做法既忽略了刑法的社会性功能,还容易把包括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显著轻微等描述性因素推定为可表达、可量化的机器代码,这显然与司法能动的要义背离。在类似的质疑声中,量刑智能化建设被赋予的量刑改革的希望搁浅,司法智能化的热潮暂时退去了。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大数据、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核心技术异军突起,促使人工智能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上进军司法领域,发生了新一轮令人欣喜和期待的“化学反应”。与此同时,以量刑建议为核心事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问题备受关注。多地法院、检察院联合高科技公司,自主探索、研发了一批功能显著的量刑辅助智能系统,辅助量刑的智能化动向和需求开始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避免量刑辅助智能化系统的研发再次遭遇以往的困境和质疑,必须认识到,
量刑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只是统计、分析和计算,还应考虑如何对影响量刑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平衡,最后得出对被追诉人最适当的刑罚。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量刑程序得出的刑罚结论还应当反映出社会对于犯罪报应、预防与制止、矫治与需求等综合因素平衡的诉求。如此复杂的综合平衡过程是电脑这样的程式化机器无法独自承担的任务,理应由“人机协同”的方式来完成,以此确保量刑工作中“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有效兼容。
这种“协同”和“兼容”模式的实现,可以诉诸信息科学技术在诉讼流程优化和业务类型分工上的显著优势。传统司法业务效能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诉讼流程和分工的优化,但是以人力为基础的流程和分工必然会遇到“瓶颈”,一旦如此,诉讼效能的提升将难以为继。
而智能技术对于流程的优化作用在于,其可以实现流程自动化,通过引入智能技术,比如文档自动流转、形成业务信息数据库、由系统自动完成标注任务等,一方面可以降低流程对于人工的依赖,并借助高效的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能力缩短流程周期;另一方面,智能技术的优势在于精确化和个性化,形成对流程的精准把握,并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形成个性化的流程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