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费收缴工作进入倒计时,热企发布热费交纳提示。按照相关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目前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并可通过银行等金融部门享受相关福利。如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将采取限热或停止供热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为热计量用户和未实行热计量用户两种。热用户享受相关“立减”福利,并且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
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将发出催交通知书,并在满15日仍未交纳的情况下,可能会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用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文章还包含了关于往期推荐的内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生活报视频号等附加信息。
进入12月,哈尔滨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近日,哈尔滨市各家热企陆续发布热费交纳提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家热企通过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热用户在交纳热费时,还可享受相关“立减”福利。
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收费标准,其中居民为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为每平方米43.3元。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另据了解,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2
记者:仲亮
编辑:邓明娟
责编:王轶男
审核:孙剑波
广告热线:0451-84691043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以便发放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