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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克PDL-1招募患者1】中国实体瘤受试者中的I、Ib期研究评价avelumab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临床试验招募信息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11-28 07:41

正文

1. 试验药物简介

Avelumab (MSB0010718C) 是默克研发的抗 PDL-1 单克隆抗体, FDA 2017 3 月份批准其 用于治疗一种叫做默克细胞癌( MCC )的罕见皮肤癌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实体瘤(剂量递增期)、食管鳞癌(剂量扩展期)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 avelumab(MSB0010718C) 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 MTD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PK )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 IRC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食管鳞癌( ESCC )扩展队列中 avelumab ESCC 的最佳总体疗效( BOR )和缓解持续时间( DOR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药代动力学 / 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74

4. 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年龄≥ 18 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近期获得的、适合评价 MSI 表型 /TMB PD-L1 表达的含肿瘤组织(来自 6 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 12 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 1 周内制备)。

4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5 进入研究时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1 分。

6 预计寿命至少 3 个月。

7 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判断的可测量病灶用于疗效评价。注 : 既往放疗区域病灶为不可测量病灶,除非放疗以后有明确记录证明病灶进展。

8 适当的造血功能 : 白细胞计数≥ 3 × 109/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淋巴细胞计数≥ 0.5 × 109/L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血红蛋白≥ 90 g/L (可以是输血之后)

9 适当的肝功能 : 总胆红素≤ 1.5 ×正常值上限 (ULN) ;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2.5 × ULN ;丙氨酸转氨酶 (ALT) 2.5 × ULN

10 适当的肾功能 : 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 个月且卵泡刺激素( FSH )升高 > 40 mIU/mL 、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1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 1% 每年 )


5.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 T 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 PD-1 PD-L1 、细胞毒 T 淋巴细胞抗原 -4 CTLA-4 )、 4-1BB LAG-3 TIM-3 或抗 -CD127 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2 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 [ 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 * 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 ] ,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 28 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 30% 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3 Avelumab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 / avelumab 给药前 28 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4 同时使用禁忌药。

5 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6 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 4 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7 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 5 年前接受手术和 / 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8 开始 avelumab 治疗之前 28 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 avelumab 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 1 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9 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10 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 )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HIV 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 HIV 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 HIV 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 HIV 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 HBV )表面抗原阳性,和 / 或确定丙肝病毒( HCV RNA 检测阳性(如果抗 HCV 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 HCV-RNA 检测)

11 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 I 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 avelumab 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 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12 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 14 天内完成,或 14 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 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13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 NCI-CTCAE 4.03 版≥ 3 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 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14 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 NCI-CTCAE 4.03 2 级或 2 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 3 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15 神经病变≥ 3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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