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处“黄金水稻带”,自然环境优渥,水稻品质优异,是全国优质稻米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省内拥有众多米业加工、生产企业。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稻米生产企业如何保护品牌和产品形象、包装,让消费者更容易辨识和激发购买意愿,显得尤为重要。
5月2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家新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因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50余家媒体、平台对此次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吉林总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作。全国人大代表杨永修、省人大代表王波,企业代表,高校法律实习生,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于当年9月,将徐氏米业告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后撤诉。又于次年7月,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松原中院经调查发现,徐氏米业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认定魏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
后徐氏米业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将魏某某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0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我不构成恶意诉讼,也不认可判赔金额,徐氏米业公司因主张惩罚性赔偿,导致律师费用达8万元,不应由我承担该笔费用。”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对本案进行宣判。”
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18法庭内,随着法槌的敲响,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氏米业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当庭宣判。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依法判决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一,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的行为均涉市场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理应秉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而上诉方的行为背离了这些基本原则;第二,上诉方以保护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为名,行打压竞争对手之实发起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三,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也是优质大米的主要产区,吉林大米在市场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美誉度,作为吉林大米的经营方或者参与方,我们鼓励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也要为做强做大吉林大米品牌贡献力量,而上诉方的行为,不仅不利于与其竞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与其有特殊利益关系企业的发展,损害了吉林大米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还会掉过头来反噬自身利益。”庭审结束后,徐家新大法官现场进行释法明理。
徐家新大法官希望双方尤其是上诉方要对本案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经济活动、经营行为,共同打造吉林大米的金字招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该案提醒经营者,企业的发展应当通过创新驱动,低附加值的产业亦应通过细分市场获得优势、打开渠道,而不应在同质化的竞争中“内卷”,更不应通过恶意诉讼造成行业内耗。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应将更多精力放在打造大米市场中的吉林品牌,将吉林大米推广至全国,形成百花齐放的市场格局。
同时,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在准确把握私权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谨防权利不当行使、过度扩张,否则不仅损害公共利益,甚至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坚决纠治、追责,向市场发出打击恶意诉讼的强烈信号,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不仅让善意经营者饱受诉累,还会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该案系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制度,将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外观设计申请为专利,再以此提起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使用魏某某设计外包装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县经营米业多年,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应当明知,而魏某某仍将其设计的大米外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作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后,继续起诉徐氏米业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由此给徐氏米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世秀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说,“该起案件是吉林省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对恶意诉讼予以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对于引领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通过公开庭审的典型示范作用,以“小案件”诠释“大道理”,是庭审的意义所在。
全国人大代表杨永修旁听了此次庭审,他表示,“通过旁听发现,虽然案件标的额小,但是很具有代表性,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对未来创新和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耿森作为米业代表旁听庭审后有了新的启示,“吉林大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应该有自己的品牌,在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上下功夫,创立自己的知名品牌,没必要互相模仿。”
“商品外包装是甄别商品的重要因素,这种图案文字、包装色彩、标识布局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司法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规制打击滥用知识产权,不仅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学生王东旭在旁听庭审后很是感慨。
吉林大学民商法专业学生赵雪萍表示,“
旁听大法官庭审,让我对民事审判正规程序运作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也看到了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差距,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不断培养运用知识解决实务的能力,在处理真实案件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做到法理情三者相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