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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纠错其是亡羊补牢的机会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0 00:00

正文

6月25日至26日,原银监局局长高飞涉嫌受贿案二审开庭,辩护人之一的王桂玥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在她身边的另一位辩护人是她曾经的老师,旁听席上坐的除了高飞的亲友,还有她的三位研究生师弟师妹。她声情并茂的辩护意见令所有人动容,她自己也在现场几至哽咽。应未能参加该案旁听的部分网友要求,分享其辩护意见供同行参考和研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感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本人作为高飞的辩护人之一,在法庭质证意见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意见。

经过两天庭审,虽然高飞及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多次请求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很遗憾,没被准许,但是一些情形已经浮现,一审判决存在断章取义,添枝加叶,甚至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高飞受贿是站不住脚的,经不住推敲。

一、关于证言间相互矛盾、证人出庭的问题

正如另一位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刚才所指出的,本案存在太多矛盾,不可思议,颠倒逻辑,不合常理之处。法庭调查中,我们看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各种矛盾:高飞与于某海之间,于某海和于某一之间,于某海和李某东之间,崔某国和于某海之间,等等。对于这些矛盾,公诉人说,有矛盾是正常的,这个观点需要商榷:以3500万股权为例,假设您是高飞,我是于某,您说2020年初我打电话征求您意见买长光卫星股权行不行;我说2020年10月23日去长光卫星公司考察后去你家征求您意见问买长光卫星股权行不行。请问,咱们两个人之间是否有交集?答案是空间、时间、方式都没有交集。没交集,竟然受贿成立。这不是错误,是荒谬至极!

一审判决认为,高飞没参与购买股权的全过程,有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在于,不一致的不是于某及其儿子购买股权的过程,而是征求高飞意见的过程。股权购买高飞没参与,就不存在一致或不一致的问题,征求高飞意见的过程,二人又没交集,3500万股权受贿显然不成立。

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证人在什么情况下,他的证言会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呢?一个有正常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得出结论,如果我们真实经历一件事,能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例如,刚才高飞说头痛要吃一片药,他出去吃的药还是坐在这里吃的?我们一定会说,他是走出去吃的,大概一分钟后回来了,继续开庭。只有在说谎或编造的时候,才可能前后矛盾,才会模糊不清。

本案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或模糊不清,应当审查判断这些证言的真实性,那么审查判断证言的最好方式,是什么呢?就是证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十二点:“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那么,“人民法院认为”,意味着法官需要衡量“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受贿罪,核心是高飞收没收那些财物:3500万元股权,1000万资产包,沈阳长青湾房子,长春临河湾304室,海南502室,中海莱茵东郡302万,装修款两笔,海南501尾款和家具款,以及人情往来36.5万。显然,于某一、于某海、于某骞、李某晶、于某鸿、崔某国、李某东、张某宝、王某坤、丁某祥、孙某玉、范某等证人证言均关涉指控高飞收受的每一笔财物,如果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办案人员也不会收集调查这些证人证言。既然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官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一审法官不通知,二审法官还不通知。为什么不通知证人出庭呢?本案基本事实存在严重分歧,如果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清楚事实,自然一切水落石头,真相大白。如此有法律依据的审查判断高飞供述真实性的方法,法官为什么不用呢?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两院三部相关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

退一步讲,如果卷宗中的证言是真实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异议,更不应该反对或者不通知证人出庭,除非害怕真相显露出来,才会选择各种阻碍真相出现的方法和途径。

无论是高飞本人,还是旁听人员,还有许多关注高飞案的全国各地的社会民众,都对法院怀有尊重、期待之心,尤其是对省高院,是吉林省最高的主持公正的机关,至少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我们对法院、法官还抱有希望,我们一向尊重事实,遵循法律,敬重法官。相信法官能做出公正判决。当然,这需过人的胆识、智慧和担当。

二、关于房产等财物问题

关于案涉受贿财物,高飞自己用了一个词“说给就给”。于某海及其儿子用3500万元购买的1000万股股权,1000万资产包,以及长春市富奥临河湾小区304室、海南省万宁市北纬十八度小区502室,于某海已经分别卖给了李某东、于某鸿,却还是被说成是高飞的房子,说是于某海帮高飞卖的,但房款于某海却没给高飞一分。

如果这样受贿成立的话,任何人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收取房款也使用完毕了,都可能说成是房子实际上送给高飞了,房款还没来得及给高飞呢。对于高飞而言,他与房子、房款没有任何交集,却说高飞收受了贿赂。这样的办案逻辑继续下去,每一位与公务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名下的财产都面临这种潜在的风险。

三、关于于某海和于某一算账及笔录问题

卷宗中,于某一、于某海的笔录以及相应银行流水等证据算的不对,不全面,办案人员只摘取了于某海和于某一银行流水中的12笔,还有11笔没计算在内。如果算总账的话,于某海欠于某一大概161万元,但是双方是平账状态,因为于某一用161万将中海莱茵东郡房屋装修款,海南房屋501号尾款及家具款,露台装修款都与于某海结清了,双方是平账的。

对此,高飞并不知情,相关款项他不知道于某一给没给,于某一和于某海应当出庭作证,才能真正地查明案件事实。

四、关于高飞被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严禁以为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搜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高飞说,他遭到逼供、诱供、辱骂、威胁、欺骗等非法取证,还被迫反复篡改、伪造证据,高飞请求调取留置期间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至今也没看到,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办案人员没实施高飞所述的那些非法取证行为,是不是应当积极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高飞是在诬告他们呢。

五、关于高飞是真冤还是假冤的问题

高飞喊冤,高飞是真冤还是假冤呢?我代理本案之初,这个疑问就盘旋在我脑海中。因为社会上太多贪官了,所以我曾经试探过高飞、质疑过高飞,甚至会见时故意激怒高飞以辨真伪,高飞冲我大喊,他的喊声把看守所警察都引来了,因为他接受不了他的律师竟然质疑他的“冤”,高飞及其家人一直在喊冤。后来,他的妻子于某一被抓,高飞一审被判无期……我对高飞的“冤案”从最初的怀疑、猜测、试探,到如今的确信,他是真冤。

如果高飞是真冤,他要喊冤。如果高飞不是真冤,他为什么还要喊冤呢?如果他不喊冤的话,刑期十年左右,而现在是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对于65岁的高飞而言,意味着余生在监狱中度过,他十年刑期不选,偏要喊冤,甚至不惜以身家性命为代价,其妻子也被抓羁押在看守所……显然,高飞是真冤。

二审开庭前,本人会见高飞,会见后与省高院法官电话联系相关开庭事宜时,法官问我:高飞有什么变化吗?我最初不明白法官什么意思,后来才琢磨明白。我曾问过高飞,也问过高飞儿子:权衡利弊,是委曲求全,还是继续喊冤,追求真理和正义?我甚至对高飞说:有限的此生,与家人、妻子、儿子、孙子在一起度余生,是不是更有实在的意义?对此,高飞纠结,痛苦至极。

高飞儿子给我的回复是:“我爸是好人,这个社会上,我爸是最好的官员了,他根本不追求钱,对钱没概念,都不会花钱,他怎么能受贿呢,他没受贿,这些年,我爸以得到外界的尊重、认可和肯定为最高荣誉。如果这个社会冤枉这样的好人,就没有公正了,还有什么意义呢,我爸爸在哪里度过余生,不重要,我爸、我妈是死是活,也不重要了,我们就是要实事求是,说实话,说实话有错吗?”

高飞及其家人选择继续追求真相,寻找公正,继续喊冤,为了人间“大义”,而放弃了“儿女情长”。

高飞选择这样做,不仅是为他自己,他遵循的是党的百年精神传承“实事求是”。对事实、真相、人权、法治、公平、正义等精神的信仰和维护,不是高飞一个人的事情。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公正开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荆棘。”

在座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为我们这个国家更好,我们这个社会更好,我们这个民族更好,我们这个时代更好,我们的党更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党反腐没错,我们都全力拥护和支持,但是不该在反腐中犯错,尤其是不能故意“造”错案、“酿”冤案,如果某些或某个办案人员有意或无意犯了错,也没关系,我们一起去纠正错误,帮助纠正错误,还来得及。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硬判”,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四条有明确规定,要么退回补充证据,要么疑罪从无。

习近平总书记 2014 年 1 月 7 日在中央政法工作内部会议上,深刻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刘金国主任说:“下更大力气纠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而高飞及家人遭受到非法取证、违法办案、栽赃陷害,他们正处于谷底、深渊。

高飞案是吉林省金融界有史以来最大的“地震”,整个吉林省金融系统在关注本案,知道或了解高飞为人的同事、下属、亲朋,不相信高飞是“贪官”,甚至全国范围内一些追求正义、真理的人士和普通百姓也在关注本案。本案审理是否公正,判决是否正确,不仅关涉高飞及其家庭的个体命运、荣与辱,也关涉社会民众、相关领域人士对吉林省纪委监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质量、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充满信心还是心寒。

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高瞻远瞩,以历史担当的胸怀,公正审理高飞案,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有错则改之,谨遵法治、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持续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仅是习近平主席个人的殷殷期望,更是我们每个人的一份民族责任,历史责任,社会责任,需要我们每个人的持续努力,接力,一份公正的判决可以终结高飞个人及家人的冤情、心寒、绝望,也可以让法治正义之光普照中华民族这片百年前曾经久经磨难的土地和同胞。 

大家都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满怀期待,希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不仅为吉林省内法院,也为全国各省市的法院树立优秀的司法审判典范。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高飞的辩护人:王桂玥

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4年6月26日
链接: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