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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坑死罗永浩

水库论坛  · 公众号  ·  · 2019-11-07 09:10

正文

罗永浩因为负债而被限制消费。罗永浩在微博上说,向锤子的债权方、投资人,以及关心锤子科技命运的朋友们表示歉意,并表示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把债务全部还完。即便公司关掉,个人也会 “卖艺”还债。

另一边厢,负债更多的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网易清流工作室报道,一家名为 “上海懒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贾跃亭已利用空壳公司以及一些混淆视听的手段隐藏资产。

对比鲜明。当然应该给罗永浩道声赞。

同时,这也是反思个人破产法的一个好案例。

借此可以加深对市场的理解。

这个周末,几个朋友聚餐。

谈到通货膨胀。

我问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有些储蓄类的保险产品,回报比银行利息还低,却有那么多人买?”

算上通货膨胀,有些保险产品其实是负利率了。

一个朋友回答: “收智商税嘛!有那么多人愿意交智商税,当然就卖得好。”

我说: “错的。真正的原因是保险牌照管制。保险牌照管制只准有牌照的人收智商税。假如放开保险牌照管制,则竞争之下,收智商税的人也会被迫提高利率。”

讲这件事,是想表明,理解经济规律的关键之一,是理解给定供求下,双方由竞争形成的动态均衡。

可惜很多人都理解不了这一点。

开放的保险行业,会使得利率动态均衡在较为有利于消费者的水平。

(插段题外话。

假设有一个家财 1 00 亿的富二代的傻子,有人虚构了一个金矿卖给他,这个人说: “我就卖你1 0 亿元吧。

但如果傻子对所有骗子是开放的,所有骗子接近傻子的交易费用很低,那么马上就会有第二个骗子去跟傻子说: “我也有一个金矿,我只卖你9亿元好了。”

另一个骗子: “我的金矿只卖你8亿元好了。”

……

最后一个骗子: “我的金矿只卖你1 000 元好了。

“金矿”的价格最后是1 000 元。

反正哪怕 “卖”1 000 元,也是赚的。

骗子们竞争形成的均衡下,傻子最后肯定是吃亏的,但亏得不会大。一辈子都亏不完。

怕就怕傻子觉得自己挺聪明,只信任某几个骗子,那他的损失就大了。可能一个月就亏完了 1 00 亿。

有些人老觉得医生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坑他们的钱,因此反对医疗市场化。他们没有明白,如果担心这一点,那就恰恰应该医疗市场化,让更多医生自发竞争,而不是信任牌照管制。)

回到正题。

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债务人。

限制债务人消费三年、五年,这期间的收入全部还债,然后前债一笔勾销。

“给诚实的人重来一次的机会。”

每个人都可能负债重重,因此,你很可能觉得这个规定真的保护了你。

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事情还有看不见的一面。

当你想要挽救自己的事业,打算向别人借钱时,问题来了,别人不知道你是罗永浩还是贾跃亭。

或者你本来是打算做罗永浩的,但未来在债务重压之下,你也可能变成贾跃亭。

你完全可以像贾跃亭那样,申请破产,被限制消费个三年、五年,你就摆脱了这笔债务。

别人可以信任你的人性吗?

或者,不从人性的角度说,从利害的角度说,罗永浩和贾跃亭的不同在于,罗永浩对自己的信用评价更高,他觉得继续还债挽回的信用资产,是值那些金钱的。

可是,每个人的利害评价也是经常变化的。

由于这一不确定性,一些潜在的债主会退出。

供给减少。剩下的潜在债主会要求更高的利率,以弥补他们所冒的风险。或者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担保人。

承担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利率、难度当然不一样。

在原来的动态均衡下,你能以 6%的利率借到钱,来挽救你的事业。

但在个人破产法下,供给减少,动态均衡变了。你可能根本就借不到钱,或者只能以 16%的利率借到钱。而这个利率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了你挽救自己事业的可能性。

当然,个人可以宣称自己会坚持不申请破产,继续还债,但, 毕竟个人破产法在那儿,谁知道你哪天会不会利用它呢?

即使你是一个高度守信的人,你也得面对这个新的动态均衡。

简单地说,未来,就是罗永浩被贾跃亭连累了。贾跃亭会抬高罗永浩借钱的利率。

认为个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的人,没有看到这个新的均衡对债务人的伤害。

本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就是股东以注册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

据说,罗斯巴德批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认为这对债权人不公平。

但我认为这没什么不公平的。

债权人在借钱给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就知道对方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前置的合约条款,债权人自然知道提高利率,来弥补相应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很好的安排。它让融资变得更容易。

有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小股东才敢投资,人们才敢买股票。否则,你买 100股乐视网股票,却要承担乐视网债务的无限责任,你还敢买吗?

更关键的是,只要没有个人破产法,债权人是有选择的。他们如果不愿意借钱给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借给无限责任企业或个人。

而在现实中,太多的企业家以个人的无限责任借款,用来拯救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他们的有限责任公司再也借不到钱了。贾跃亭和罗永浩,都曾以个人无限责任借钱挽救公司。

他们以个人无限责任借的钱,利率相对要低。

当然,有些公司救回来了,有些公司没有救回来。

但这毕竟给了企业家自救的机会。否则的话,那些本可以救回来的企业,也只能干等着破产。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罗永浩可以不被贾跃亭连累。

然而,个人破产法却使得潜在的债权人只能面对有限责任的债务人,无论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

那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式,例如合伙,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了债务人,其实是堵住了一条企业家的自救之路。

这是不利于企业家的,也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我并不是反对出台个人破产法。

但我认为应该给个人破产法打一个大大的补丁。

正常情况下,人们可以申请破产。

打的这个补丁是:个人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 “保护”,而法院应该承认个人宣布的法律效力。在清偿债务以前,法院应禁止他申请个人破产。

这在民法上,叫 “意思自治”。

打了这个补丁,罗永浩就可以当罗永浩,就能以无限责任换取低利率。

罗永浩、贾跃亭,各自面对不同的均衡,互相不连累。

这不但对企业家有利,也是给其他老百姓一条活路。

例如,某人生病,家里借钱治病, 10年能还清,那么能借到钱、治好病。可是,现在可以申请破产,别人担心他选择被限制几年消费、清掉债务,就不敢借给他。如果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保护,他就能借到钱看病。

又例如,普通人借钱做生意,也是这样。如果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 “保护”,就有了更多借到相对低息的钱的机会,也就有了更多逆袭的机会。

所谓 “意思自治”,其实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它应该贯彻到底。

中国改革开放 40年,很多时候,就是靠“意思自治”。

有了 “意思自治”,就没必要推繁文缛法。

可惜得很,法学者们很多都不懂经济学,不知道把 “意思自治”推到底的重要性。

个人破产法 “保护”了贾跃亭,这是明面上就看得见的。

而个人破产法形成的新均衡,对罗永浩非常不利,这,要通过逻辑思考才能看得到。

每一个法学者都应该学点正确的经济学,理解经济逻辑,才能懂得什么叫 “事与愿违”。不懂经济逻辑,就经常会出现,他们明明想立法保护某个群体,结果却伤害那个群体更深。

学习经济学,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权利、法治,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违背 “意思自治“,就不利于发展。

例如,网约车,由平台、车主和乘客根据民法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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