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因为负债而被限制消费。罗永浩在微博上说,向锤子的债权方、投资人,以及关心锤子科技命运的朋友们表示歉意,并表示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把债务全部还完。即便公司关掉,个人也会
“卖艺”还债。
另一边厢,负债更多的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网易清流工作室报道,一家名为
“上海懒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贾跃亭已利用空壳公司以及一些混淆视听的手段隐藏资产。
对比鲜明。当然应该给罗永浩道声赞。
同时,这也是反思个人破产法的一个好案例。
借此可以加深对市场的理解。
一
这个周末,几个朋友聚餐。
谈到通货膨胀。
我问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有些储蓄类的保险产品,回报比银行利息还低,却有那么多人买?”
算上通货膨胀,有些保险产品其实是负利率了。
一个朋友回答:
“收智商税嘛!有那么多人愿意交智商税,当然就卖得好。”
我说:
“错的。真正的原因是保险牌照管制。保险牌照管制只准有牌照的人收智商税。假如放开保险牌照管制,则竞争之下,收智商税的人也会被迫提高利率。”
讲这件事,是想表明,理解经济规律的关键之一,是理解给定供求下,双方由竞争形成的动态均衡。
可惜很多人都理解不了这一点。
开放的保险行业,会使得利率动态均衡在较为有利于消费者的水平。
(插段题外话。
假设有一个家财
1
00
亿的富二代的傻子,有人虚构了一个金矿卖给他,这个人说:
“我就卖你1
0
亿元吧。
”
但如果傻子对所有骗子是开放的,所有骗子接近傻子的交易费用很低,那么马上就会有第二个骗子去跟傻子说:
“我也有一个金矿,我只卖你9亿元好了。”
另一个骗子:
“我的金矿只卖你8亿元好了。”
……
最后一个骗子:
“我的金矿只卖你1
000
元好了。
”
“金矿”的价格最后是1
000
元。
反正哪怕
“卖”1
000
元,也是赚的。
骗子们竞争形成的均衡下,傻子最后肯定是吃亏的,但亏得不会大。一辈子都亏不完。
怕就怕傻子觉得自己挺聪明,只信任某几个骗子,那他的损失就大了。可能一个月就亏完了
1
00
亿。
有些人老觉得医生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坑他们的钱,因此反对医疗市场化。他们没有明白,如果担心这一点,那就恰恰应该医疗市场化,让更多医生自发竞争,而不是信任牌照管制。)
二
回到正题。
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债务人。
限制债务人消费三年、五年,这期间的收入全部还债,然后前债一笔勾销。
“给诚实的人重来一次的机会。”
每个人都可能负债重重,因此,你很可能觉得这个规定真的保护了你。
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事情还有看不见的一面。
当你想要挽救自己的事业,打算向别人借钱时,问题来了,别人不知道你是罗永浩还是贾跃亭。
或者你本来是打算做罗永浩的,但未来在债务重压之下,你也可能变成贾跃亭。
你完全可以像贾跃亭那样,申请破产,被限制消费个三年、五年,你就摆脱了这笔债务。
别人可以信任你的人性吗?
或者,不从人性的角度说,从利害的角度说,罗永浩和贾跃亭的不同在于,罗永浩对自己的信用评价更高,他觉得继续还债挽回的信用资产,是值那些金钱的。
可是,每个人的利害评价也是经常变化的。
由于这一不确定性,一些潜在的债主会退出。
供给减少。剩下的潜在债主会要求更高的利率,以弥补他们所冒的风险。或者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担保人。
承担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利率、难度当然不一样。
在原来的动态均衡下,你能以
6%的利率借到钱,来挽救你的事业。
但在个人破产法下,供给减少,动态均衡变了。你可能根本就借不到钱,或者只能以
16%的利率借到钱。而这个利率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了你挽救自己事业的可能性。
当然,个人可以宣称自己会坚持不申请破产,继续还债,但,
毕竟个人破产法在那儿,谁知道你哪天会不会利用它呢?
即使你是一个高度守信的人,你也得面对这个新的动态均衡。
简单地说,未来,就是罗永浩被贾跃亭连累了。贾跃亭会抬高罗永浩借钱的利率。
认为个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的人,没有看到这个新的均衡对债务人的伤害。
三
本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就是股东以注册出资额承担债务责任。
据说,罗斯巴德批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认为这对债权人不公平。
但我认为这没什么不公平的。
债权人在借钱给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就知道对方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前置的合约条款,债权人自然知道提高利率,来弥补相应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很好的安排。它让融资变得更容易。
有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小股东才敢投资,人们才敢买股票。否则,你买
100股乐视网股票,却要承担乐视网债务的无限责任,你还敢买吗?
更关键的是,只要没有个人破产法,债权人是有选择的。他们如果不愿意借钱给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借给无限责任企业或个人。
而在现实中,太多的企业家以个人的无限责任借款,用来拯救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他们的有限责任公司再也借不到钱了。贾跃亭和罗永浩,都曾以个人无限责任借钱挽救公司。
他们以个人无限责任借的钱,利率相对要低。
当然,有些公司救回来了,有些公司没有救回来。
但这毕竟给了企业家自救的机会。否则的话,那些本可以救回来的企业,也只能干等着破产。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罗永浩可以不被贾跃亭连累。
然而,个人破产法却使得潜在的债权人只能面对有限责任的债务人,无论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
那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式,例如合伙,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了债务人,其实是堵住了一条企业家的自救之路。
这是不利于企业家的,也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四
我并不是反对出台个人破产法。
但我认为应该给个人破产法打一个大大的补丁。
正常情况下,人们可以申请破产。
打的这个补丁是:个人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
“保护”,而法院应该承认个人宣布的法律效力。在清偿债务以前,法院应禁止他申请个人破产。
这在民法上,叫
“意思自治”。
打了这个补丁,罗永浩就可以当罗永浩,就能以无限责任换取低利率。
罗永浩、贾跃亭,各自面对不同的均衡,互相不连累。
这不但对企业家有利,也是给其他老百姓一条活路。
例如,某人生病,家里借钱治病,
10年能还清,那么能借到钱、治好病。可是,现在可以申请破产,别人担心他选择被限制几年消费、清掉债务,就不敢借给他。如果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保护,他就能借到钱看病。
又例如,普通人借钱做生意,也是这样。如果可以宣布放弃个人破产法的
“保护”,就有了更多借到相对低息的钱的机会,也就有了更多逆袭的机会。
所谓
“意思自治”,其实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它应该贯彻到底。
中国改革开放
40年,很多时候,就是靠“意思自治”。
有了
“意思自治”,就没必要推繁文缛法。
可惜得很,法学者们很多都不懂经济学,不知道把
“意思自治”推到底的重要性。
个人破产法
“保护”了贾跃亭,这是明面上就看得见的。
而个人破产法形成的新均衡,对罗永浩非常不利,这,要通过逻辑思考才能看得到。
每一个法学者都应该学点正确的经济学,理解经济逻辑,才能懂得什么叫
“事与愿违”。不懂经济逻辑,就经常会出现,他们明明想立法保护某个群体,结果却伤害那个群体更深。
学习经济学,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权利、法治,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违背
“意思自治“,就不利于发展。
例如,网约车,由平台、车主和乘客根据民法原则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