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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考,湖南这些考生可加分!

衡阳日报  · 公众号  ·  · 2024-12-27 12:40

正文

哪些考生可以享受高考优惠加分?
报考专项计划有什么条件?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怎么申报?
12月25日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下发有关事项通知

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烈士子女、退役军人、少数民族考生……

这些情况可享受高考加分

通知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以加5分;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含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适用于向全国所有在湘招生高校投档时使用,但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 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 (“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3年实际就读,申请时的户籍与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的考生方可享受少数民族优惠加分政策。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23〕10号)执行。


三大专项计划

申报条件各有不同

专项计划包括三个: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我省 国家专项计划 招生实施区域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市)、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计40个县(市)。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我省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当年高考报名;(2)本人具有我省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地方专项计划 的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我省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当年高考报名;(2)考生户籍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的我省乡村区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首位为“2”),或在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时(2015年12月31日)户籍为我省农业户口。

我省实施 高校专项计划 的区域为茶陵县等51个县(市、区)。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我省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当年高考报名;(2)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我省实施区域且城乡分类代码确定为乡村区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首位为“2”),或在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时(2015年12月31日)户籍为我省实施区域的农业户口,其中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此基础上,有关高校可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3类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考生资格

我省考生可择一类申报

记者了解到,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含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考生资格分为以下3类,户籍在我省的考生可对照本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资格进行申报。

(一)第1类资格

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计划报考资格条件:

1.户籍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

2.户口迁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申请享受第1类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连续满3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非民族自治地方迁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民族自治地方就学并满3学年学籍;

(3)考生父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或生活;

(4)对户口由非民族自治地方迁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

符合本类资格的考生同时具备第2、3类资格。

(二)第2类资格

本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预分到州、县(市、区)计划的优先投档录取资格条件:

1.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户口迁入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申请享受第2类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连续满3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就学并满3学年学籍;

(3)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4)对户口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

符合本类资格的考生同时具备第3类资格。

(三)第3类资格

本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计划、民族班计划报考资格条件:全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均具备申报资格。

(四)对于申报享受第1类或第2类资格条件的考生,下列落户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情况,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

1.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

2.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

3.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登户口,且父母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满3年的;

4.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发生户籍改变的。

考生在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资格审核认定后至投档录取前原则上不得迁移户口,凡因户口迁移对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报考及录取造成影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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