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是不小心的。”表面上,杨某斯斯文文,没想到内心如此狭窄,报复心理如此之重,出手狠辣,令人震惊。
请注意这不到一分钟的视频。
杨某在被李某弄翻水杯后,先是站起来拍打着座椅,大声的言辞抗议,接着走到过道上,面向众人声讨李某。在自认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后,诓骗李某去厕所帮她“处理”。接着,我们就听到了李某的连声惨叫。再次注意,此时的杨某手中拿着一个空纸杯返回,若无其事地放到其座位上。最后的采访中,杨某淡定地说,“我真的是不小心的。”
越是泰然自若,越让人不寒而栗。
作案后的她,面对采访,既没有悔改,也没有致歉,只有狡辩,甚至用轻飘飘的一句“不小心”,试图把自己的
“故意报复”
说成是“
过失行为”
,似乎这事儿就可以翻篇了。
法律当然不答应。
如果人人都这样维权,都这样处事,后果有多可怕。借某名人所言,“以眼还眼,世界上的人就都变成瞎子。”就是说,要学会宽容,不要睚眦必报,不要得理不饶人,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世界的美好,人们应该学会不斤斤计较,宽以待人。
对这样任性的人,没什么好说的,只有法律让她长长记性了。杨某随即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公诉。
昨天,法律博客一篇
《高铁泼开水事件:
一句“对不起”的事,怎么就变成了刑事犯罪?
》
的文章出炉。作者的观点认为,“反思整件事,关键点在于,公正第三方一直缺位。”认为围观乘客和高铁公司对事件的发生有责任。言下之意,杨某的行为涉嫌违法,至于构不构成犯罪,还不好说。
见仁见智,本无伤大雅。然而对此文,在下不敢苟同。
首先,从标题上,可以看出作者是“别有用心”。这个事件中,谁该说对不起,谁该承担刑事责任,明显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把他们套到一起,混为一谈,是何用意?
很明显,
该说“对不起”的是被害人李某,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嫌疑人杨某。
但作者采用了移花接木的策略,不排除用舆论混淆视听,寻求公众的同情,进而试图改变事件定性的嫌疑。
在这个事件中,李某和杨某两人的性质上有根本上的不同。李某不小心弄撒杨某的水杯,注意,是“过失”。而杨某泼洒李某的行为,注意,是“故意”。而且杨某的加害行为是非常明确的,先后两次。就算第一次是如杨某所说“不小心,被乘客碰倒”,那第二次泼洒也是“不小心”吗?不要欺骗公众的智商了。
“过失”行为可以被原谅,但“故意”行为无法被原谅。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实施的故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网络配图)
其次,从观点上看,对乘客、高铁公司在该事件中承担责任的说法属于无稽之谈。
这个事件之所以发生,除了一开始李某的过失,有前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杨某的不理性导致了事件性质的变化。事发后,杨某没有寻求乘务员或者乘警的帮助,而是选择了自行报复,就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视频可知,整个事件发展很快,乘警根本来不及去处理,加害行为就已经发生。不要动不动都扯上铁路部门,这是两位乘客之间的纠纷,和人家八竿子打不着。
围观乘客的反映,应该说也属于正常。
在一个快速移动的交通工具上,一个成年人接杯热水放到车子的桌子上,应该预见它可能会洒出来。来来往往的乘客,碰倒水杯的事,经常发生,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对吧?这是生活常识。
当水杯被碰倒,需要一声道歉、一个解释、一个补偿的心情都可以理解。
但当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回应时,怎么办?
在下认为,一个成年人,不能指望别人怎么做,但可以控制自己怎么做。
如果任性,咎由自取。
该案中,杨某反映过度,受一点委屈就寻求报复。对这样的人,不能轻易原谅。因为,
对坏人善良,就是对好人做恶。
当水杯被人碰倒以后,杨某应该要求李某道歉。
如果对方不道歉,可以请乘务员、乘警介入,要求给个说法。
如果对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要求送医院治疗,给予赔偿,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
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有理有节,这才是正确的维权方式。
纵观此事,杨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杨某是初犯、偶犯,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最终取得受害人谅解时,可以依法得到从轻处理。
具体的定性量刑,我们应该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处理,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当然,这需要时间,我们需要耐心。
在下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高铁泼水事件之所以发生,之所以引起热议,本身具有偶然性、偶发性。相信绝大多数的人,不会想出来会用开水泼向对方。即便受点委屈,出门在外,也是正常。
作为社会人,应该有必要的大度,有容忍的心境。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该能够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容忍对方的无意之错,不纵容对方的故意伤害。受点小委屈,培养大情怀。
在一个公共的场所,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人对自我情绪的调整和把控尤为重要。
人应该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冲动是魔鬼。
人本身是善与恶的结合体,关键就在于,我们要善于调动善的因素,遏制住恶的发生。
愿每一个出门在外的人,都被生活善待。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