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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 网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监察委暂无权直接用技侦,首提“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来源:南方都市报 、湖北日报、贵州纪委网站
文 \ 程姝雯 等
十九大闭幕后的第5天,中办发文宣布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试点。
引外界关注的是,十九大报告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次做出动员和部署,除了明确试点在全国推开,还提到要“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为什么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来监察委将有哪些权力?日前上市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做出详解,其中首次提到“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一、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百问》介绍,这项改革是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目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也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百问》称,改革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察时局关注到,在十九大期间,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也曾透露,北京已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比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使每个监察对象行使的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还是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大探索
《百问》还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要探索。
伴随改革,将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据介绍,国家监察法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立法将明确监察委具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以此解决长期困扰中国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察时局了解到,“两规”制度作为过去反腐工作的重要手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是党内规章做出规定、又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学界曾一再呼吁对其进行改造,让反腐工作走向法治化。
三、监察委无权直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百问》还详解了对监察权的严格限制,提出要“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这也是官方层面首次公开使用这一说法。
据介绍,在国家监察法中,将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可以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察时局发现,在此方面,改革试点地区也有迹可循。
公开报道显示,浙江杭州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将“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山西省还就留置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出规范。
《百问》还透露了国家监察法将明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据介绍,经监察委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为不起诉决定等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在办案流程上,检察机关将对监察委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
此外,对于颇受外界关注的技侦手段,《百问》还明确透露:将明确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手段、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需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