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风声OPINION
凤凰网评论频道官方微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91运营网  ·  91运营网vip会员早鸟票抢座ing!! ·  昨天  
运营研究社  ·  2元管饱的县城地头蛇,集体打退网红店 ·  昨天  
江苏市场监管  ·  @经营主体,这件大事不能忘! ·  3 天前  
江苏市场监管  ·  @经营主体,这件大事不能忘!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风声OPINION

风声丨椰树集团常年用擦边内容做广告,为何当地没有常态化监管?

风声OPINION  · 公众号  ·  · 2024-05-20 18:00

正文

凤凰网原创 这种拿性别特征说事或性暗示的做法,明显是对女性的不尊重,特别是包含着对平胸女性的歧视。而椰树集团所谓的“担心”,则在法律上完全无法成立,甚至与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关系。

作者| 蔡乐渭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据“信用中国”网站5月6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椰树集团在自设网站发布的直传图文中,出现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营销的情形,并使用“用椰子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等广告语。
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转办函》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椰树集团处以罚款40万元。
经媒体报道后,5月9日,椰树集团发布声明,声称对被罚款40万元存在“一担心”、“两不服”。其中,所谓“担心”是担心名牌被毁,砸掉“椰树”及上下游企业近两万员工饭碗,让50万椰农的椰子卖不出去而脱富返贫。所谓“两不服”,一是认为在官网上转载“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是科普教育,不是商业广告;二是认为在官网上登载包括被特定国家领导人两次肯定的“历史”是厂史教育,不是商业广告。

客观而言,从目前媒体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看,该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可能存在待商榷之处。
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椰树集团存在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行为:作为饮料产品的广告,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至少要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但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市场监管机关并没有针对椰树集团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解释未按此进行处罚的原因。
然而,即便这样,椰树集团的“不服”和“担心”也是站不住脚的。
就椰树集团的“不服”而言,两个理由都着眼于自身行为并非商业广告,而是“科普教育”或“厂史教育”。换言之,椰树集团并未否认相关行为具有“土味情话”、打擦边球的性质,而只是强调自身行为不是商业广告,因此不能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那么,前述行为到底是不是广告行为呢?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活动”。据此, 商业广告并不要求广告主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也同样构成商业广告。
毋庸置疑,椰树集团刊载“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等内容,无非是为了通过上述内容,让消费者相信可以用椰汁擦乳、椰汁具有丰胸作用,从而购买其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椰树集团的行为,恰是典型的以介绍和推销产品为目的的商业广告行为。
至于声称“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目前并不存在何谓“公序良俗”的明确规定,鉴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语言的局限性,何谓“公序良俗”恰恰需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认定。
基于椰树集团长期以来的广告风格,案涉广告无疑是力图通过建立案涉商品与女性胸部大小的关联来吸引受众的眼球。在一般公众的认知中,此种行为通常都会被认为不符合良好的社会风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椰树集团长期以来的广告,都以女性胸部为吸睛之法,甚至语带双关地声称“从小喝到大”。

这种拿性别特征说事或性暗示的做法,隐含着女性胸部更大就更受欢迎的价值判断,明显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是在对象化女性,特别是包含着对被其称为“飞机场”的平胸女性的歧视。因此,认定该广告的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似乎并无疑问。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