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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女性问题之「荡妇羞辱」

孤独的阅读者  · 公众号  ·  · 2024-12-10 20:00

正文


本文选自船长的《惊奇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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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女性地位问题因为接踵而至的舆论热点再次被掀起。今天的这封信里,我想给你写一个极简的思考指南。

一切都可以从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开始:

「荡妇羞辱」是否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这个问题极其难以回答。而我认为, 「如何思考这个问题」比「何为这个问题的答案」重要得多。 以下便是我思考这个问题的简化过程:

第一步,我追问自己一个更细致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政治/法律概念,还是社会/文化概念?

答案自然是前者。 公开对受到侵犯的女性进行「荡妇羞辱」,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而「受法律保护」=「发起荡妇羞辱的网暴者不需要承担任何司法层面的后果」。

  • 然而,「言论自由」仅仅止步于此。 因为:在政治/法律层面被保护,不等于这个网暴者就是安全的。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社会/文化层面的惩罚将会暴风骤雨般到来。

  • 网暴者的老板会不惜一切代价将其解雇——这不仅仅是因为「荡妇羞辱」是如此野蛮而未开化的行径,更是因为如果其老板不尽快从社会关系上撇清,将伤及自身品牌与名望。

  • 他的朋友/客户/约会对象,将大概率会远离之。道理同上。

对一个人惩罚,往往轮不到法律。

政治与法律的力量看起来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无孔不入,真正令人惊怖的力量其实都在社会与文化领域。

如果把整个社会比作躯体,那么政治权力就如同主动脉静脉血管网络,而社会权力则是延伸至每个角落的庞大的毛细血管网络。

还记得我跟你说过「权力」的正确表述方式么?

  • A 对 B 有权力(Power) = B 无法承担不做 A 所要求之事 (X)的后果。

那么, 如果我们把权力分为「政治权力」和的「社会权力」两种 ,你将会得到如下两个公式:

  • Ap 对 B 有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 = B 无法承担不做 Ap 所要求之事(Xp)的后果;

  • As 对 B 有社会权力(Social Power) = B 无法承担不做 As 所要求之事(Xs)的后果。

「荡妇羞辱者」就是 B。 Ap 就是政府与法律。 而As是这个社会中的全体公民。

信写到这里,我特别想所谓「语重心长」地跟你讲这样一件会令你不寒而栗的事情:

刚才的例子里,政治权力(立法)没有必要为荡妇羞辱者的几句留言而动用国家暴力机器,恰恰是因为,社会权力已经给了「荡妇羞辱」这个行为最终的审判。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某个社会权力结构,不但不会「审判」荡妇羞辱,反而会伙同羞辱者一起「审判」他们眼中的「荡妇」呢?

法律,在任何国家(哪怕是法制最健全的国家),在人类的任何历史时期,都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

现代公民诚然需要在政治层面上追求自己的话语权,但更多的时候,与我们每个人打交道的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无孔不入的社会权力。

记住,当一个人冠冕堂皇地说:我国早在一九四九年就实现男女平等了—— 他要么读书少,要么头脑迟钝。 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不等于社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敦促立法机构改变法律,并非吾国吾民当下可行的选项;而在你目光所及、双手所及的范围内,改变「社会权力结构」是现在就能为之努力的。

在我理想的正义社会里,没有「谁让你穿得少」,没有「就是想红而已」,没有「她们都太物质了」。 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想要说出这种话的人,也会三思而后行——比政治权力更加强大的「社会权力」之天平,不会再偏袒某一个性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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