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假设是:
1、目标假设(teleological assumption)
2、概念假设(conceptual assumption)
3、路径假设(developmental assumption)
4、时代假设(temporal assumption)
请原谅英译汉之后的诘屈聱牙,容我稍作解释。目标假设是指现有研究认定中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目标应当是美国式的。这并不是说照搬照抄美国制度,而是指在思考中国征地法律未来走向时,既有研究广泛地将以美国为代表的法治先进国家之征地制度所具备的几个核心特征作为转型目标,如由法院狭窄界定的公共目的前提、以财产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公正补偿标准以及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正当法律程序。尽管在参考国别(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细节设计(如公共利益范围的大小、定义机关的确定等)上有所区别,但既有研究整体上是同大于异、殊途同归的。其次,概念假设是指现有研究对于“征地权力(takings power)”的概念界定都包含两大要素:公共目的和补偿要求。这一点在对比中国现行宪法征地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时体现得尤为明显。第三,路径假设是指在解释中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为何尚未完全实现上述转型(包括2017年5月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时,既有研究普遍地归因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出现的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以及随之而来的“土地财政”。换言之,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导致法律转型的迟缓艰难,转型实现的路径则在于缓解甚至消灭“土地财政”,无论是以重构央地分权抑或开征房产税的方式。第四,时代假设是指现有研究认为农地征收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形成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以后。从法律角度而言,现行征地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违反1982年宪法征地条款,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也成为批评对象。十余年来,相关制度违宪、有关宪法条文当废除或修改之论俯仰皆是、不胜枚举。总结起来,由这四大假设组成的“转型范式”构成了现有研究对于中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总体性认识:一方面,概念假设和时代假设将中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界定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八二宪法基础上生成的,而八二宪法征地条款本身又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具有概念亲缘,被视作“中国版的第五修正案”,与之不符的宪法条文和下位法当属违宪、理应调整;另一方面,目标假设与路径假设则回答了下一步转型向何方、为何迄今未能转型以及将来如何转型,把征地法律制度变迁的希望寄托于更为宏观的央地关系变革。在此背景下,中国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从内部挖潜求新几无可能,只能是“功夫在诗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