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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存款保险制度,多位央行人大代表发声!

中国基金报  · 公众号  · 基金  · 2025-03-07 15:52

正文

【导读】事关存款保险制度,多位央行人大代表发声!

中国基金报记者 若晖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发展议题成为关注焦点。央行代表们围绕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引发广泛讨论。

在他们看来,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原则性较强、风险处置机制不够完善等,难以满足当前金融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

对此,他们提出了明确存款保险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等多项建议。

他们认为,出台《存款保险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金融稳定和存款保险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可以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
法律位阶较低

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介绍,2015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

不过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条例》目前面临的问题也较为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就指出,近年来,《条例》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预警、早纠和处置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表示,有必要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加快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以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织密金融安全网,筑牢金融风险防线。

制定《存款保险法》
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在代表们看来,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防控金融风险和存款保险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金融稳定法律框架的内在要求。

王均坦表示,首先,现行《条例》仅为行政法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其次,《条例》内容有待系统完善,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及后备融资机制等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制定《存款保险法》也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马骏指出,现行《条例》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提高法律位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权力边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制定《存款保险法》更是符合国际金融改革趋势和通行做法。据王均坦介绍,目前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实施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金融制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通过专门立法加强存款保险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履行风险处置甚至承担监管职能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重要趋势之一。

更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制定《存款保险法》的立法时机已较为成熟。严宝玉称,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风险有序处置,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存款保险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筑牢金融安全网

面对现实问题,代表们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筑牢金融安全网。

马骏建议,明确存款保险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他同时建议,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存款保险标识管理、公众认知评估等制度,强化制度公信力,夯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信任基础。增加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严宝玉建议,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完善存款保险核查触发条件,增加核查范围,明确核查的法律效力。强化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增加分层分级、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措施。

王均坦建议,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

他还建议,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和处置工具,如设立过桥银行、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责令更换董监高、追回责任人员绩效薪酬等,并细化相关措施的条件和要求。

编辑: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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