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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第5版(Art Law Edition 5)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TMT团队连续两年受国际权威法律媒体Law Business Research邀请为IN-DEPTH模块撰写专刊文章。本次《艺术法》第5版的中国大陆篇由
陶姗
合伙人律师、
刘盈子
合伙人律师、
何为
合伙人律师、
魏早沛
律师、
贾青青
律师独家撰写。
1.艺术市场
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艺术品市场不断发展,从以古董店和工艺品服务部门为主,发展到现在的现代商业模式。中国经济的爆炸式增长和政府对文化建设的大力支持,画廊、古董和展览业的兴起,以及“文化博览会热”的兴起,导致了艺术衍生品的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改变了商业模式和清晰的市场秩序,导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交易量增加,艺术品市场交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主流化。
covid-19大流行、通货膨胀和股市波动造成的全球经济动荡对中国艺术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2022年的春秋拍卖会在最初的推迟后进一步推迟,导致交易量大幅减少。北京仍然是中国最大的艺术品交易城市。
2022年底,随着隔离措施的解除,艺术市场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变得更加活跃,新兴艺术家的数量逐渐增长就是证明。2022年,艺术交易平台和博物馆的数量也有所增加,新博物馆数达到382家。2022年8月,景德镇国家精品中国版权交易中心正式上线,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实现在线版权拍卖。2022年9月,安徽省文化财产交易所推出了首个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皖字号许可”,该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文化艺术品交易和版权交易。
尽管全球市场波动,但中国高净值收藏家在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保持了强劲的艺术市场参与度,他们的支出中位数为97,000美元,是其他地区的两倍多,表明了疫情后持续的市场信心;然而,艺术品市场的反弹并不一定预示着市场情绪飙升。拍卖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收藏家出售艺术品以收回资金——所有这些都表明2023年仍然被通货膨胀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所笼罩。
2.艺术相关法律法规
与艺术品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涵盖许多方面。民法典、拍卖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信托法和公司法主要处理与艺术品有关的民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
")是有关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法律和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过去几年,中国在文物保护、交易保护、NFT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些进展。中国艺术品的法律框架包括一个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为艺术品交易和运营建立了基本的民商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
")来解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
《信托法》
")则调整艺术信托安排。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文物保护法》和《刑法》提供了行政和刑事保障,辅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标志着文化数字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国家战略得到了知识产权领域几项关键举措的进一步支持,包括知识产权强国发展计划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计划。监管框架还通过专门措施得到加强,例如国家文物局对博物馆运营和评估的措施,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的举措。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和中国成为文化强国的提议、NFT、远程销售和文物保护是受到特别关注的话题。
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目前正在进行中,该调查旨在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名录,并加强对这些文物的监测和管理框架。截至2024年9月23日,已审查超过253,000件不可移动文物,占第三次全国文物调查审查文物的33%。
2.在线拍卖的监管框架
为应对网络拍卖的快速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商务部、国家交易厅于2024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这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在线拍卖监管框架。
《指导意见》确立了三级监管方式,首先,规定了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许可要求,并额外批准了文物拍卖,同时禁止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呼吁制定标准化的交易框架,包括修订部门法规和创建涵盖整个拍卖过程的示范合同;第三,通过鼓励开发全面的在线拍卖系统和数字基础设施来促进技术进步。
《指导意见》还涉及平台义务,要求实施信息验证系统,明确识别自营业务,并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记录。这些措施共同旨在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管和促进数字化转型,同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这一监管举措反映了中国致力于实现拍卖业现代化,同时在数字时代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艺术品所有权的合法性
私下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等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即使私下交易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正式的书面合同,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当事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授权拍卖关系的合同,进而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私下交易时,对收藏家辨别艺术品是否真伪、价格是否合理的要求更高。特别是,买方在接收艺术品时应及时检查,并检查与艺术品相关的重要文件是否齐全。如果对艺术品的真伪有不满,买受人采取法律措施,买受人应主动取证并申请鉴定,以防止因证据不足而产生任何不良后果。
关于拍卖,拍卖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竞买合同、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2.文物保护
近年来,在文物保护方面有几项立法进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被纳入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3)202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家文物局关于1911年后去世的著名艺术家作品限制出境名称清单的通知,包括绘画、书法作品等在内的八类艺术品,以保护国家文物;
(4)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5)2023年初,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的通知》;
(6)2023年4月,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家文物局关于近期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的通知》。
自2012年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政府高度重视文物的保存利用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国与24个国家签署了防止文物被盗、挖掘和非法出境的政府间协议,实现了32批、1800多件(套)丢失文物艺术品归还中国的工作。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示范案例》。这15个示范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类诉讼案件。这些箱子包括各种文物。
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阳春村民委员会和东埔村民委员会声称,被告于2015年3月在荷兰展出的佛像是1995年在福建省大田县被盗的佛像,因此要求被告归还雕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欧元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50,000欧元。
法院认为,涉案雕像与1995年在大田被盗的雕像相同,是集体所有的传家宝文物。原告拥有雕像的集体所有权,并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求非法占有者归还丢失的文物。法院裁定被告将雕像归还给原告,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主张。
本案作为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回海外遗迹的开创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原因有三:
1.首次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所在地法;
2.坚定了中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
3.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海外文物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首例NFT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声称,有用户在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被告的元宇宙平台(BigVerse)上创建并发布了 “胖虎打疫苗” NFT,被告的不作为构成帮助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是一家运营元宇宙平台作为NFT交易平台的科技公司,未有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删除),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犯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删除在元宇宙平台上发布的 “胖虎打疫苗”NFT,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交易NFT数字艺术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NFT平台不仅有义务通知和删除侵权作品,也有义务进行预审。
私人洽购和拍卖是艺术品交易的两种主要方式。
1.私人洽购
与拍卖相比,私人洽购更灵活,处理和交付速度更快,并提供更多协商价格的机会。近年来,私人洽购越来越受到收藏家的关注。但对于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来说,仍然缺乏具有高度透明度的交易平台和私人洽购的监管和保护体系。
在实践中,私人洽购容易产生争议。私人洽购中常见的争议主要是交易的艺术品不符合要求。例如,如果认为艺术品是假冒的,购买者会要求退款。
在下面的两个案例中,两个购买者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
(1)郑晓锋与丁一潇
在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郑晓锋向被告丁一潇购买雕塑,但被告未交出证书和雕塑的版数。因此,原告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购买款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应同时交付证书和雕塑版本数,被告不交付证书和版数的行为构成合同不完整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
(2)张凯萍与何显瓯
在本授权合同争议中,原告何显瓯委托被告张凯萍购买一幅画,后原告认为该作品是赝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因画作系被告购买,关于画作为真迹还是赝品,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大于原告。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画作是真品,当事人应承担负面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
然而,二审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画作已经交付给原告,原告应承担证明该作品为赝品的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该等证据且未要求鉴定,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审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
2.拍卖
《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拍卖法》将拍卖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还包含对拍卖标的、拍卖各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拍卖过程的各个阶段(例如,拍卖的委托和公告、拍卖公告和展示和拍卖的实施)的明确具体规定,佣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拍卖中的常见争议发生在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例如,买受人(以最高出价购买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交付过程中可能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拍卖价格、佣金或其他费用。在郑云杰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合同纠纷案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价格。虽然买受人已全额付款,但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索赔主张。
在其他情况下,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标的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主张拍卖标的损坏或丢失,并要求拍卖公司赔偿。在北京伯瀚拍卖与宋腾青授权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拍卖机构,对高价值艺术品负有谨慎和保管义务。根据《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规则,在有偿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受让人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应赔偿委托人的画作损失。
在远程销售中,一些买受人在收到拍卖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不满意,因此要求退货,要求拍卖公司对网上购物适用7天无条件退货政策。艺术品鉴定是主观且不确定的,但艺术品拍卖也存在风险。拍卖时,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小于一般拍卖交易,竞买人检查拍卖标的缺陷的责任程度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买受人和拍卖公司是否可以定义为拍卖合同关系,还是一般线上销售关系至关重要。
在李永庆与上海得佳趣艺术品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拍卖合同关系。在做出判决时,法院评估了:
(1)拍卖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从事拍卖活动资质,是否取得文物拍卖业务许可;
(2)在拍卖平台上参与交易的用户,是否有相应的准入门槛;
(3)有特别通知,拍卖标的不是消费品,不受远程销售平台上的7天无条件退货政策的保护;
(4)买方声明中含有双方在拍卖后签署的行话,以及买受人是否在整个过程中都知道该交易是拍卖,而不是一般的网上购物。
简而言之,拍卖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争议和风险,拍卖师应进行尽职调查。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了解拍卖活动与一般买卖活动的区别,他们有更大的责任检查拍卖标的是否有缺陷。如果拍卖没有达成交易,委托人应意识到在取回拍卖标的过程中丢失物品的风险,以及买受人在拍卖完成后可能延迟或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的风险。
3.远程销售
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艺术机构、艺术家和买家正在适应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销售和购买和收藏。远程销售逐渐成为常态。
但是,远程销售和传统拍卖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一个区别是买家可以亲自检查要拍卖的物品,而在线买家必须通过查看图录、视频演示和现场解释等来检查物品,购买的物品也需要运输给买家。
这些差异导致了与远程销售相关的纠纷激增,甚至发生了利用远程销售进行传销、欺诈和其他非法行为的事件。
(1)田九珠诉北京华夏珍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本案的原告田九珠诉称被告北京华夏珍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举牌代理公司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涉嫌制假售假、违法拍卖文物,拍卖无效,要求拍卖公司和举牌代理公司退还拍卖价格和佣金。
法院认定案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及“敬请注意”事项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均以对外公示的方式向原告出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已尽到示明义务。另,本次拍卖会已经过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且并无法律强制要求案涉拍品需经过行政部门鉴定,无法认定拍卖行为违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拍卖公司公开展示拍卖规则和拍卖图录等类似标的物,以明确告知竞买人其不承担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的责任时,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代理公司可以在其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的弹出窗口中显示所需的免责声明后履行其通知义务。
艺术家权益主要包括:
1.人身权利,例如姓名、肖像和名誉权;
2.对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3.财产权利,例如展览权和复制权。
对于知名艺术家来说,未经其同意将其姓名和作品用于商业推广,甚至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徐悲鸿是中国现代画家和艺术教育家,代表作有《九州无事乐耕耘》、《巴人汲水》和《春山十骏图》等。徐悲鸿在中国很有名,在“悲鸿”无效宣告请求行政争议案中,“悲鸿”于2017年被注册为商标,该商标的授权使用包括啤酒、烈酒原料和饮料原料。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与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的名字“悲鸿”同样地,字体与徐悲鸿在其部分画作中的部分签名相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已故的徐悲鸿对中国当代画坛影响较大,尤其以驰骋的马匹画而闻名,被誉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人。将“悲鸿”注册为商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悲鸿”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一般来说,艺术家对其作品享有知识产权,无论它们是艺术作品、雕塑还是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使用艺术品构成对作品的侵权。王大朋是一位当代雕塑艺术家,他的作品常以灵兽为主题。在漳州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中骏·云景台的绿化草坪上的鹿形雕塑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告王大朋的雕塑作品进行复制、修改的基础上设计制作而成, 与王大朋的雕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展示在相关楼盘中用于吸引消费者,侵犯了王大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在北京吉田餐饮管理公司、高孝午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饮料店杯套上使用的雕塑、艺术人物等是未经高孝午授权而对高孝午作品的修改和复制,侵犯了作者复制权、展览权。法院还认定,由于被告未将名称归于高孝午之名,且被告对侵权作品的修改严重侵犯了艺术家原作的基本构成,实质上改变了艺术家在原作中的要表达的思想,因此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高孝午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
司法实践中维权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无论是知名艺术家还是非主流艺术家,都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提供的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艺术品信托:目的和监管框架
艺术信托旨在通过专业知识实现对艺术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升其价值,确保资产安全,促进财富和文化传承。《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适用于与艺术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销售和租赁。《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以艺术品为基础的投融资主体(包括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品银行和交易所)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2.信托分类和法律框架
艺术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受《信托法》的监管。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慈善信托三种类型。而依托于艺术品的信托则会依据具体的信托目的、成立方式和管理内容而呈现出三类样态。
3.艺术信托的税务考虑
税收框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艺术品交易存在特殊的税收优惠,当委托人符合增值税豁免条件时,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艺术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销售旧书和个人二手物品可享受增值税豁免。
4.基金会艺术馆藏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规定了基金会接受艺术品捐赠时的具体免税条件,包括申请免税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免税期限。
5.艺术收藏品的遗产规划
中国现未征收遗产税,艺术收藏家可以通过遗嘱、捐赠或家庭信托来转移他们的收藏,这为艺术收藏的继承和保存提供了灵活性。
经济趋势对艺术市场的情绪有决定性的影响。2024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了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预计全球经济增长率将从2023年的3.3%放缓至2029年的3.1%。这种下降趋势可能会对全球艺术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但就中国的艺术市场而言,中国文化娱乐业在covid-19大流行后的复苏以及公众对娱乐需求的增加,预计将迎来艺术界更蓬勃发展,尤其是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艺术品和艺术交易模式方面,尤其是远程销售。预计还将出台更多与艺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提供保护和支持,以规范全国各地的立法。
限于篇幅,注释从略。具体内容请见lexology官网。
陶姗律师专注于影视娱乐法律服务,为国有、民营、外资、上市类等众多影视文化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服务覆盖影视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影视项目投融资、影视项目制作发行、衍生品开发、商务开发、艺人经纪、演出、影视资产交易、影视公司日常业务、税务及并购重组等;陶姗律师同时在资本市场、并购投资方面为其他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均拥有丰富经验。
刘盈子律师专注于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和传媒等轻资产领域,曾服务多个重大交易、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为大量轻资产项目和交易提供尽职调查、投融资、制作、授权交易、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分析等服务,对跨境交易经验丰富;著作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仲裁及整体纠纷解决。最新特色服务领域包括数字作品和数字资产交易、IP跨界合作及商品化许可交易、个人及企业债务和资产重组等。
何为律师在泛娱乐、互联网与科技、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担任多家互联网、文娱、演艺经纪、新消费、科技等轻资产企业的常年/专项法律顾问,主导、参与诸多公司并购、境内外资产收购、数据合规、数字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合规、网络直播与广告合规、创新业务模式合规、影视剧及演出、衍生品开发等项目,擅长基于对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的把握,结合企业具体需求和场景提出高效可行的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