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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后二」定了,生态环境部发布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5-02-07 16:1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新的技术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排污单位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手工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计、建设、改造、整改、验收和管理。文章详细阐述了该规范的主要修订方向,包括废气开孔位置、废气流速均匀的计算和判定、废气开孔数量的规定等。同时,文章还提到了我国现有的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规定不细致、可操作性差,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等。最后,文章强调了该新规范的重要性,并指出它将替换一些旧的标准规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的发布。

这是生态环境部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适用于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计、建设、改造、整改、验收和管理。

关键观点2: 主要修订方向。

包括废气开孔位置由‘前六后三’变更为‘前四后二’,废气流速均匀的计算和判定,废气开孔数量的规定,以及废气监测工作平台和梯架需是永久性的。

关键观点3: 我国现有的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存在的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规定不细致、可操作性差,标准之间互相矛盾,尤其是在大气方面的监测口设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

关键观点4: 新规范的重要性。

新规范能够统一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加强污染源监测的规范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支持环境管理。

关键观点5: 新规将替换一些旧的标准规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些旧的标准规范将停止执行,包括GB 5468—91、GB/T 16157—1996等。


正文

本文已获授权
来源:清合(ID:txlread)

作者:汤贤乱

编者按:
思而不学则殆。
生态环境部习惯于假日布置作业,一个《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够大家节日学个快乐知足。
虽说监测细如毛,多数环保行业的人一般不太去考量个中细节,但这一次发布的技术规范影响较大,是大家苦“前六后三”久矣的监测点位设置问题。
因为,排气管高度、设置往往受制于上述规定,自行监测、验收、执法监测导关联极大。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排污单位(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除外)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计、建设、改造、整改、验收和管理。排放标准中对处理设施效率有明确要求的,处理设施入口也应执行本标准,其他处理设施入口等中间过程监测点位可参照执行。

规范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过渡期为两年,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安心地告诉排污单位,按“前四后二”设置就行了。

(一)
先直接说本次修订的主要方向(大气方面的):
1、 废气开孔位置“前六后三”变更为“前四后二”
2、废气流速均匀的计算和判定。
3、废气开孔数量的规定。

4、废气监测工作平台和梯架应是永久性的。也就是说临时的,移动的均是不符合要求。

(二)
长期以来,监测口的设置是一个大麻烦,水方面的因为“看得见、摸得着”,且发展历史较长,相对比较成熟,有了《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2019)、《 水污染 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 (HJ353-2019)就基本上可以搞定,外加一个《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 (HJ/T92-2002)规定一、二类污染物设置位置,外排口处于厂界边界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 》 (HJ/T373-2007)就搞定。
因此,水排放口监测口设置在新规范中简单整合一下,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大家容易理解。

而大气方面的问题,实在是复杂多了。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规定了“前六后三”, HJ/T 397—2007 又说可以“前1.5后1.5”,实际监测中又发现如果只测气态浓度还好说,但要测流量又不行。。。

(三)
目前,我国现有的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包括规定不细致、可操作性差,甚至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大气方面的。

笔者不用求助DeepSeek,根据头脑里的内存就能随便罗列出许多梗:

比如,16157要求了“前六后三”,又说气态污染物可不受限制。
然后又来一个有流量要求的仍然要执行前款。
比如,397引用了16157,说说可以“前1.5后1.5”。
但又没有说16157相关规定是否废止。

比如,多数产生工艺废气的企业,其设施是设置在天台上的。

工艺排气口直径往往也不小,材料比较薄,以监测口前六后三倒推排气筒高度,太高的排气筒确实很难保障安全。

比如,自动监测自行系统,和手工监测的监测口要求又有所不同。

有人和没人确实不一样。

又比如,不规范的监测口是不是强制要求,要不要强制遵守?

大家都知道,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于超标罚远远比行为罚严厉,那么,无法做到的规范,被责令整改和处罚,总比超标处罚轻松且容易找到推瑭的理由。
简单来说,如果执法人员对技术要求无法判断,则容易陷入无法可依而企业容易逃避监管;如果监测人员无法依据哪个规范开展工作,则规范再多也枉然;如果规范没有操作性不接地气,则大伙都会无所适从。
因此,统一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对现有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有效监管与整治,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的规范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支撑环境管理的有力和必要手段。

(四)两张表说明问题

一张是在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里面直接复制出来的

一张表是下来遵行的要求。

HJ 1405—2024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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