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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入市标准

南方能源观察  · 公众号  · 能源  · 2024-09-2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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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彤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之后又一个全国统一实施的基本规则,对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规范统一要求。


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印发,7月1日起正式施行,形成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随着《规则》的出台,“N”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规则》重点对注册基本条件、注册申请、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规则》从国家层面强调了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同时推动“一地注册、信息共享”,要求各级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提出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三方管理系统要实现信息交互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在《规则》中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传统”经营主体一样得到了明确。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相关答记者问中表示,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海量经营主体涌入市场,全国注册经营主体已由2016年的4.2万家增长至目前的74.3万家,新型储能等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市场。


按照《规则》,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等。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的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即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规则》还规定,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提出推动配电网在形态上从传统的“无源”单向辐射网络向“有源”双向交互系统转变。


随着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兴主体“入场”,配电网日益复杂。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配电网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激励新兴主体参与电力电量平衡。


此次《规则》明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为进一步引入市场化机制奠定了基础,也将推动各种配电网新业态“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编辑 姜黎

审核 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