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记者 韩晓彤
编辑 姜黎
审核 何诺书
2024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跨国企业采购中国绿证(GEC,以下简称“绿证”)的热情明显提高。不过,多位外资企业电力采购相关负责人透露,绿证其实是次于绿电直供、多年期绿色电力采购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以下简称“PPA”)的“最后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亦称“新电池法”)等强制规则的制定,以及RE100(可再生能源100%)、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等自愿行动计划的兴起,众多外资企业面临间接碳排放核算或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要求,绿电需求旺盛。
不少大型跨国企业在我国寻求签署多年期绿电采购协议的机会。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参与“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对外资企业来说是最理想的方案,但这一“理想方案”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掣肘。一方面,要获取能满足企业需求的绿电,需要增加跨省区绿电交易;另一方面,我国绿电的国际认可度仍有待提升。
202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资企业绿电需求。此后,上海等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出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
以天津为例,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2024年上半年,天津全市参与绿电交易的外资、合资企业数量及交易电量分别为2023年全年的2.64倍和4.18倍。
从事绿色电力交易的业内人士介绍,这种增长态势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罕见。
2024年,外资企业、跨国企业从购买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和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igrs)转向购买中国绿证的趋势明显,富士康、惠普、微软、亚马逊、巴斯夫等企业都大量采购了中国绿证。
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明确提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
2024年9月13日,国际跟踪标准基金会(I-tracking Foundation)发布公告,决定退出中国市场,标志着国际绿证I−REC在中国市场落幕。
上述从业者认为,1044号文发布之后,外资企业转向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外资企业需要考虑所在经营地的认可;另一方面,1044号文将绿证核发范围从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展到所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促进了需求的释放。
据国家能源局信息披露,2024年上半年,国家能源局核发绿证4.86亿个,同比增长13倍。价格方面,截至2024年8月底,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显示挂牌交易月成交均价为7元/个,与I-REC价格趋近。
然而,也有外资企业电力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价格如何下降,“证电分离”的绿证单纯增加了企业成本,应用场景有限;而“证电合一”的绿证,东部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有时购买不到,需要进一步增加跨省区绿电交易供给。
前述绿电交易业内人士透露,富士康作为苹果公司产业链上的重要企业,在2024年是购买绿证的“大户”。
苹果公司对外发布的《2024年环境进展报告》显示,2023年,苹果公司供应商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证书(REC)来践行其清洁能源项目的承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绿证(GEC)的颁发范围扩大,并作为追踪可再生能源消耗的主要工具得到认可。同时也称,“将战略性使用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证书项目视为一项重要的过渡方案”。
早在2016年,苹果公司就加入了RE100。RE100几乎是国际供应链认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黄金标准”,也被SBTi等组织接受。RE100和SBTi的参与方涵盖全球大部分跨国公司、龙头企业。
RE100是绿色电力消费方面的“风向标”,没有加入RE100的企业,也会对标RE100的标准,或处于加入RE100企业的供应链上,被要求遵从其设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标准。
2024年2月,RE100官网更新其常见技术问题解答,表明其对中国绿证的认可是有条件的,企业要自行证明所购买绿证环境价值的唯一性,即绿证拥有全部的能源属性,理由是中国有碳排放抵消(Offset)机制。
有长期从事碳减排业务的研究人士认为,RE100对中国绿证的有条件认可是歧视性的,建议相关方推动RE100对我国绿证进行无条件认定。
一位法国仓储、物流在华企业电力采购相关负责人对《南方能源观察》(以下简称“eo”)表示,其所在的企业没有加入RE100,但处于RE100企业的产业链上,使用中国绿证除了要向上下游企业作出说明之外,还要向在欧洲的公司总部进行“科普”,以期得到进一步认可。“希望相关部门推动中国绿证获得RE100无条件认定,加大中国绿证的国际传播力度,增强其公信力。”
除了RE100等自愿行动计划,不少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外向型企业还需要面对CBAM、新电池法等强制规则。
关于CBAM对绿证的认可度,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必轩曾对eo表示:“非常明确的是,各种类型的(证电分离的)绿证在CBAM下都是不被认可的。”
不过,业内普遍认为,CBAM的影响一度被高估,对中国而言,CBAM的压力局限在钢铁和铝的生产与加工环节。
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就动力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计算动力电池碳足迹时,绿证和PPA不被采纳,动力电池碳足迹须按照当地电力碳排放因子计算,强调“物理溯源”,即物理性而非财务性使用绿电。
吴必轩认为,无论是CBAM还是新电池法,欧盟委员会的评判标准是:电力排放问题的核心是溯源。也就是说,对于两种强制规则,单一的“证电分离”的绿证几乎无法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