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向各中超、中甲俱乐部下发了两份意见征求通知。在这两份意见征求通知中,足协对于下赛季U23球员参赛以及即将到来的17赛季二次引援做出了详细的解读。相比于之前已经“透过风”的U23政策细则,与“奢侈税”有些相似的“引援调节费”成为最新的焦点。
在之前出台的有关18赛季U23球员参加中超、中甲联赛的规定中,中国足协规定:2018赛季,每队派上场的外援人次必须与U23球员人次相等。而在最新的这份通知中,人次相等的规定变为“每场比赛使用的U23球员人次必须大于或等于外援使用人次”。
另外,明年各球队的18人大名单当中必须至少有3位U23球员,必须首发的U23球员人数则与今年保持一致,还是1人。看上去,足协针对这项政策再次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划,但其实新的细则并没有对这项政策固有的问题作出改善。
██ 首先,以本赛季“最适龄”的U23球员为例(本赛季足协规定的U23球员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球员),如果本赛季这些球员无法达到球队的要求,那么就意味着下赛季他将无法占据球队主力位置,也就是说,对于“最适龄”的U23球员而言,他们只有一年的时间证明自己,换言之,不成功,则成仁。
██ 其次,当队内实力最强的U23球员必须出任首发后,与这位U23球员同位置的老队员将面临怎样的选择呢?转会?枯坐冷板凳?更让人觉得有些讽刺的是,如果一年后队内现有的最强U23队员因年龄问题而达不到U23球员标准时,这位曾经的U23队员将只能面临与老队员在替补席“大眼瞪小眼”和转会两个选择。
除了“强行规定成长期”,U23新政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原本就非常混乱的转会市场。对于每支球队的主帅而言,每场比赛的三个换人名额非常宝贵,如果没有必要,没有主帅会愿意在开场不到十分钟的时候就换下一名队员。
因此,U23新政的出台将进一步刺激各俱乐部开始在转会市场上“疯抢”高水平的U23球员,这对于本就价格虚高的国内球员转会市场来说如同撒下了一把“助燃剂”。更为遗憾的是,在这些方面,我们没有看到足协做出任何调整。又或许,此题根本无解。
本次新下发的通知通知规定,“内外援租借转会调节费”将于2017赛季的夏季转会期开始实施,具体措施主要有三条:
盈利还是亏损,看2016俱乐部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里的未分配利润项。具体俱乐部是盈利还是亏损,名单会在行业内公示。
亏损状态的俱乐部收取和转会支出等额的调节费。外援转会费标准4500万元人民币/人次,内援转会费标准2000万元人民币/人次。如果引援在标准内,调节费全额返还俱乐部用于青训专项支出,并且不得用于冲抵青训预算。该政策由第三方审计单位、中国足协负责监督审计。如超过以上标准,则这笔费用不返还俱乐部,全部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俱乐部如果以租借形式从国外关联俱乐部引入球员,如租借费低于原俱乐部转入该球员时的转会费,则以原俱乐部转入该球员的转会费为基数收取调节费。
以目前中超各家俱乐部的运营情况来看,只要进行引援,所有俱乐部都将缴纳引援调节费,外援转会费4500万元人民币/人次和内援转会费2000万元人民币/人次的标准只是用于区分俱乐部所缴纳的引援调节费最终将用于本俱乐部青训还是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对于目前动辄就拿出几千万欧元转会费的中超俱乐部而言,无论是4500万元人民币还是2000万元人民币,都无法满足他们的“胃口”,因此,提高引援调节费的额度或将成为不少俱乐部的诉求。
除此之外,第三条有关租借球员的规定,意味着江苏苏宁和重庆当代力帆在从各自的关联俱乐部(即国际米兰和格拉纳达)租借队员时仍然要缴纳引援调节费,需上缴的额度以球员转会身价为准,与租借金额无关。